明知故犯,致2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06-14 20:34:29 - 应急管理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事故概况

2021年4月13日,某燃料公司液化气充装站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调查发现,该公司充装站将2#罐液化石油气及5#罐下部管道残液倒入5#罐内,充装站站长周某某明知罐体内含氧量不足,仍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通风、检测、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擅自冒险违章进入残液罐中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进罐救援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救人,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有关规定,将陈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依法将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作为该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人死亡,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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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

A.危险作业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强令、阻止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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