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因疫情停止经营,租金能否适当减免?宝法法官这样说→

2022-07-14 22:01:02 - 媒体滚动

商铺受疫情影响

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

因没有收入拖欠租金

而另一边

出租人方也有营收压力

无法按时收回租金

致其举步维艰

商铺因疫情停止经营,租金能否适当减免?宝法法官这样说→

因疫情导致的租金损失

法院又将如何处理?

租赁双方的权益

又该如何平衡?

近期,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问题5的相关精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一起商铺租赁纠纷,在保障出租人收款权益的同时,给予承租人一定程度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减免,平衡双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订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某商铺出租给B公司,房屋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

《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商铺因疫情停止经营,租金能否适当减免?宝法法官这样说→

后被告欠付租金,原告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2021年部分租金及2022年1-6月份的租金、逾期付款滞纳金、返还减免租金、违约金等五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租赁商铺经营特色酒店,曾经是区域内的地标建筑,过去从未拖欠过租金。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自3月起客流量直线下降,4、5两个月基本颗粒无收,6月份也尚无起色。

疫情封控期间,酒店部分房间用于安置员工,经营成本持续增加,而收入急剧下降更加导致经营困难,拖欠租金实属无奈,希望出租方给予谅解。

原告提出:我方作为民营企业,自身经营也受疫情影响,营收压力和贷款压力巨大,坚持诉请。

裁判结果

庭审中,尽管双方各执己见,但都没有提出要解除合同。

原告急需回款,对于能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尚存可以协商的余地;而被告仍咬牙坚持经营,也不希望合同就此解除。主审法官察觉到双方都希望尽快走出困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于是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进行了数轮调解。

主审法官建议原告适当降低诉请预期,同时要求被告加速付款流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撤回对4、5两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并将因租金产生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所有费用予以调整,被告限期支付欠付租金及所有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的相关精神,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承租人可以依法请求减免租金,同时法院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此项裁判规则,能够减少承租人因疫情产生的损失,保障承租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利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经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达成利益平衡,历经一段时间的调解终见成效。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徐世恒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