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深研究人士:多措并举减少短线交易发生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如果做到宽严适度,短线交易入刑的制度在起到威慑作用的同时就不会伤及无辜。
熊锦秋
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5日,沪深两市披露涉及短线交易违规的公告达到了145条,有的是董监高儿女、配偶来回交易触及短线交易红线,对此一般解释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笔者认为,尽管如此,还是应多措并举减少短线交易发生。
新《证券法》第44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也即短线交易主体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其中还补充明确,董监高或自然人股东持股,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短线交易行为包括集中交易买入、卖出;大宗交易买入、卖出;协议转让、受让;公开增发中的认购;定增中的认购;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卖出;约定购回式股票中的初始交易、购回;可转债买卖等。一些主体资金量大、持股数量多,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大量买卖,同样可能构成短线交易,这些都可能是法律盲点。
短线交易规则制度,属于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目前对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较轻,包括警告、及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远比此严厉、且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要减少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就要改变相关主体对发生短线交易无所谓的态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短线交易法律条款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本人也要主动加强学习相关法律,同时要提醒配偶等亲属牢记短线交易红线。
交易所要加强对短线交易实时监控,发现短线交易及时劝阻,必要时可予以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目前短线交易不仅规定了归入制度,董监高等所得收益应上交公司,同时也规定了行政处罚制度,证监部门该罚的时候也要及时处罚。
当然,对短线交易最具震慑效应的,还是短线交易入刑制度。1988年美国《证券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将短线交易规定为证券欺诈,除了行使归入权外,最高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
笔者认为,A股市场也可审慎考虑将短线交易入刑,适用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将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短线交易纳入刑罚打击的目标,当然,危害不大的就不必升格到刑罚高度。
建议追诉短线交易入罪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存在主观故意。有些主体明知短线交易违规收益需上缴公司,但为了防范未来证券价格的波动风险及早反向短线交易,锁定现时收益,因此主观上仍可能有短线交易故意;二是短线交易金额巨大(如发生短线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或蓄意连续多次。同时,对短线交易罪的刑罚可设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做到宽严适度,短线交易入刑的制度在起到威慑作用的同时就不会伤及无辜。认定短线交易的故意,需要一些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来推理认定,要确认主观故意并不容易,多数情形下的短线交易也确实不存在主观故意。一些董监高、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亲戚偶尔一两次几百股、几千股的反向交易行为,通常是无心之举,并不会构成该罪,但若故意甚至不听劝阻连续多次、也或触及刑事红线。
若将短线交易入刑,有利于扭转当前一些主体对短线交易无所谓的态度,这将引导董监高等主体形成如履薄冰的谨慎交易心理,这本就是董监高及其亲属等交易时理应抱有的正确心态。
董监高等过多、过频短线交易,其谋求利益重心放在二级市场交易上面,而不是放在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业绩上面,这种趋向显然是有问题的。另外,目前个别主体隐瞒持股5%以上事实,来来回回交易、甚至进行程序化交易,在市场“短线”获利,假若短线交易入刑,也可能对此类大额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形成巨大影响、这种交易行为更易触及该罪。
(作者系证券市场资深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