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后的电话回访

2024-07-14 12:17:57 -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判决后的电话回访

案件判决后的电话回访

“法官,我们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侵犯知识产权……”

在一起侵害作品著作权案件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夏丽雯仔细梳理整个案件情况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法律关系也十分明确,但思维缜密的她还是敏感地察觉到了一个特点——案件中的被告均为某行业中娱乐场所的经营者。

向原、被告双方询问相关情况后,夏丽雯了解到这些被告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什么是作品著作权,甚至不少人认为所产生的盈利跟作品本身没有关联。

在庭审中,其中一名被告王某不解地问:“我正当经营,怎么就违法了呢?”面对这种情况,夏丽雯深刻感受到就知识产权方面而言,普法之路任重道远。她立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本案被告释法说理,讲明了原告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

考虑到被告实际经营状况及现存困难,夏丽雯最终依法作出了既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也符合个案实际情况的判决,真正实现了情理法的交融。

虽然这起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但夏丽雯内心却有了更深的思考:案结事了不是终点,只有让群众更进一步了解、认识知识产权,才能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既有利于加强诉源治理,也有助于引导行业正向有序发展。

“您好,我是案件承办法官夏丽雯,判决书您已经收到了吧?我想了解一下,现在您还有什么疑惑吗?”没有犹豫,夏丽雯直接付诸行动,电话联系了在庭审中曾提出疑问的王某。

“哦,是夏法官呀,判决书我收到了。其实,开庭前我们大家心里是很不服气的,但是听了您在法庭上的解答,我们也基本理解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您这个电话来得真是太及时了,说实在的,我们还是有些想不通的地方。比如说,您在法庭上讲,每个作品都有播放版权,但是我们的娱乐设备是配套购买的,买的时候我们已经花了钱,为什么播放时还要再找我们收费?要收也该去找卖东西的人收吧?”王某说道。

“是这样的,我跟您再解释下,购买设备与播放版权作品是两个概念。你们购买设备只是购买了机器本身,虽然设备系统内带有原告的版权作品,但这仅仅是设备商与原告双方关于其版权作品的复制权方面达成的一致约定,你们作为第三方,并不能想当然地将作品直接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机器里边附带的版权作品,还需要与权利人就版权作品放映权达成一致,并及时主动向著作权权利人交纳版权许可使用费用。”夏丽雯耐心地解释道。

同时,为了防止王某等人再陷入相同的侵权诉讼中,夏丽雯还特意提醒道:“你们要认真梳理设备中的作品,确认是否还有其他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的作品,如果有,就尽快与版权人进行沟通,不能再擅自使用了。”

“夏法官,一开始我是真的不明白也不了解,感觉知识产权离我很远,我所知道的仅仅是不能看盗版电影、盗版书,但是经你解释,现在我清楚多了,谢谢你啊。”听完夏丽雯的释法答疑,王某语气轻快地说道。

几天后,多名被告通过法院积极联系原告,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同时,原告也将一面写着“公正审判正曲直版权保护保发展”的锦旗送到盘龙区法院以表谢意。

知识产权是法治文明建设中的一道重要风景线,更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群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夏丽雯与盘龙区法院其他法官干警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融入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为涉知识产权保护类案件提供更快速便捷的司法服务,做深做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时走入社区、学校、广场、商铺等场所,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讲给大家听,努力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公众心中植得更深一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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