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大检察官的接访故事

2024-07-14 12:33:39 - 高检网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位大检察官的接访故事

用心用情用法赢得申诉人认可

——从三起省院检察长接访案看如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面对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如何让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感受统一于公平正义;在处理矛盾突出案件时,怎样确保公正与效率?面对这些棘手案件,近日,三位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待群众信访时,注重把握“三个善于”的核心要义,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正当防卫的认定、经济纠纷等问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

一纸通知书就能开除我?

“从2004年5月到2020年9月,我在同华公司(化名)工作了16年,仅凭一纸《停岗停薪通知书》就把我开除了?”申诉人杨某情绪十分激动,“劳动仲裁已经裁决同华公司需要向我支付经济赔偿金,凭什么法院判决无须支付?我不服!”

三位大检察官的接访故事

“我今天来接访,既是面对面听取您的意见、了解真实案情,也是对检察履职情况进行监督。”6月19日,二级大检察官,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来到大同市新荣区检察院,接待一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监督案的当事人。

“同华公司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时,您的社会保险是不是一直由另一家印刷公司帮您缴纳?”杨景海询问。

杨某点点头,补充道:“我之前工作的印刷公司效益不好,每个月就给千把块生活费。2004年,我通过招工形式进入同华公司工作。4年前,同华公司得知我的社保仍由原公司缴纳,认为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给我发了《停岗停薪通知书》。”

2020年9月,杨某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2021年1月11日,仲裁庭裁决杨某与同华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者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15万元。随后,同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其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大同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双方于2020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华公司无须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023年5月,杨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要求依法监督纠正法院判决。

同华公司以“双重劳动”为由,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吗?山西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刘志坚告诉记者,如果既没有影响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同华公司向杨某发出《停岗停薪通知书》,是否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围绕这一争议,杨景海带领办案组调取相关证据。

“在你向本公司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后,再经双方协商并依法确定是否建立用工关系及相应的其他事项。”《停岗停薪通知书》里的这句话,成为重要突破口。

办案组认为,这句话表明该通知书并非对双方继续劳动关系设立条件,而是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作出规定,因此该通知书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接访中,杨景海明确告诉杨某,既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杨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山西省检察院已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已由省高级法院指令大同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我们将继续跟进。”杨景海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前6个月,山西省检察院领导到基层检察院接访下访12件申诉案件,其中刑事申诉类5件、民事监督类6件、司法救助类1件。

“信访无小事,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做好‘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检申诉信访案件。”接访结束后,杨景海与大同市两级检察机关负责人交流时表示。

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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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在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听证室内,主持听证的二级大检察官,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与申诉人张某就一起陈年旧案进行了一场深入交流。

1999年6月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成为张某一家25年挥之不去的梦魇。这天,张某在自家经营的歌厅里,因结账问题与王某等5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用镐把击打王某头部致其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张某被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突然的变故彻底改变了张某一家人的生活:服刑结束后,张某患上了抑郁症,妻子重病缠身,先后做过两次手术,张某的母亲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走上长达20年的上访路。

经过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2022年11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定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可是,张某和家人始终不能接受,持续申诉。

今年5月,辽宁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重点化解案件进行领导包案,高鑫带领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朝阳市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协同开展化解工作。

张某手持镐把时,对方在做什么?双方各有多少人在场,是否参与争斗?围绕张某当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办案组调取全部卷宗,审查后发现原判决并无不当。案件之所以难以化解,一是申诉人对正当防卫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二是张某在争执中也受了伤,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高鑫指导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多次下访约访申诉人,详细解读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说明张某当时持工具伤害他人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为了向张某解释相关法律问题,7月2日,在高鑫的主持下,检察机关在朝阳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原案承办检察官、听证员、当事人相继发表意见。

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当年参与争执打人事件的当事人也来到听证会现场。对于当年的冲动,他们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愿意提供经济支援,帮助张某走出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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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通过听证会,你们既能实现法律上的和解,也与自己的人生进行和解。”高鑫的一番话令张某深受触动,他向在场的所有人深深鞠了一躬,然后说道:“感谢检察院安排这次听证会,让我明白了很多事情。从今以后,我要过好自己的生活。”

走出听证室,高鑫感慨道:“只有敢于直面信访矛盾,与信访群众深入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用心用情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才能赢得群众的认可。我们提出领导干部接访办信的目的就在于此,我们要坚持不懈、一如既往地将这项工作推进下去。”

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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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省检察院的查庆九,对于您的申诉案件,无论是平安区委领导,还是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今天我们来就是当面听听您的意见。”6月25日,二级大检察官,青海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来到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接待一起刑事案件的申诉人马某。

2005年初,申诉人马某将价值80余万元的冬虫夏草赊卖给党某武、党某英。没多久,后者以生意失败为由,不再支付货款。多次催款无效后,2005年3月,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5月,公安机关对党某武、党某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是没钱还款还是有意骗财?案件移送至平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查找分析证据、核对案件细节。最终,该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党某武、党某英有合同诈骗的共同故意,该案系经济纠纷,遂决定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欠钱不还的“老赖”怎能逍遥法外?马某愤懑不已,向青海省检察院申诉,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接手该案后,查庆九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债务人是否还钱?事实认定有没有错误?法律程序有无瑕疵?查庆九与办案人员多次研究案情,讨论案件症结和化解方案。

“据了解,党某武已陆续还款10余万元,不久前我们联系他,他表示还在打工赚钱还款,没有赖账的意思。”

“民事交往中,只要涉及经济因素,就会有风险。从纯粹的法律关系来说,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不能将民间经济纠纷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我们插手民间交易,社会成本就会很高,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就会萎缩,都会担心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办。”

…………

接待中,查庆九及承办检察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对马某进行释法说理。

然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和欠债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两者在法理上有哪些区别?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一时半会难以理解。

“我们不能要求老百姓懂得这些法律知识,也不能凭着法条就案办案,要听老百姓的诉求。”查庆九推心置腹的话,像一股暖流涌进马某的心里,十几年来追债的苦、生活的累,终于被人理解,马某慢慢说出了自己的心酸:“这么多年要不回钱,家里背着债务,亏欠家人太多……”

马某的心事,检察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也注意到了。针对马某部分经济损失未能追回的情况,查庆九现场与平安区委领导、省市区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要求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尽可能为马某提供帮助。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帮助和支持,今天这么多领导接访,充分听取我的意见,我非常感谢。我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也愿意息诉罢访。”马某当场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马某拟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区检察院已协助马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与此同时,在接访中发现的基层检察机关程序意识不强、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也引起了查庆九的注意。“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注重诉源治理,在办案中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在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为其提供有效帮助。”查庆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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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芳卿严力刚杜佳平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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