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功能回应型模式

2024-07-14 17:00:43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功能回应型模式

作者:李灿

李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曾借调上海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最高检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部工作。致力于经济犯罪和检察理论研究,在《刑事法评论》《河北法学》《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调研文章20余篇,参与编写教材《经济犯罪前沿理论与典型案例》。在国家级、省部级的学术论坛或征文活动中获奖10余篇,参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课题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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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灿:《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功能回应型模式》,中国检察出版社。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向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环境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是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重要手段,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治理效果不足、功能发挥不畅、治理方式创新存在争议等诸多挑战。本书试图解决当前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中的困境,从制度逻辑、演进逻辑和价值诉求三个层面深度描摹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现状,提出我国应当构建功能回应型污染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主张。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功能回应型模式由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工具等要素构成,其核心目标是恢复环境生态与预防犯罪风险,遵循法治化原则,通过多元协同方式治理污染环境犯罪。作为具有包容性的学术概念,功能回应型治理模式需要经由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检验,进而充实完善。

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从刑事立法层面考察污染环境犯罪。

从立法机关的视角梳理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历次修正,归纳出压力回应型立法模式,并进行理论反思和批评,主张以功能回应型立法模式作为理想立法模式的指引。功能回应型立法模式在扩展污染环境犯罪圈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体系性、正当性、必要性和实用性要求,避免随意扩大污染环境犯罪的构罪范围,从而冲击环境刑法的体系性。

二、考察环境司法学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230件刑事裁判文书,揭示出污染环境犯罪刑事司法过程中,生态修复措施存在种类不一、程序不规范、参与主体有限以及效果难以保障等弊端。生态修复措施作为司法创新的产物,法律依据不足和法理基础薄弱是其难以发挥治理效果的症结所在。以生态修复为主的恢复性司法措施不仅具有传统刑事责任的内涵,同时也兼具报应与预防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新型刑事责任予以立法确认。恢复性司法模式改变了传统司法应对环境风险的方式,成为功能回应型治理模式的重要部分,体现了恢复为主的现代化治理目标与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从司法实践中推行的企业合规模式入手,考察检察机关在应对污染环境犯罪中创新的办案模式。

企业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引入到污染环境治理中,不仅有利于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发生,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企业合规模式体现了功能回应型治理模式的事前预防目标,重点在于确立合规对象和监管模式。

四、考察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野下的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

该模式具有一定现实基础,但也伴生诸多难题,如环境案件管辖范围不稳定、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环保法庭设置缺乏合理规划及司法创新理论基础薄弱。作为功能回应型治理模式的子系统,需要发挥不同治理工具的各自功能。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效果不佳的根源在于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导致环境行政权未能在污染环境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应以动态平衡思维重新构建“三审合一”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逻辑,在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案件管辖范围及环境司法制度权力配置上实现动态平衡。

五、从刑事法之外的角度考察污染环境犯罪的治理。

污染环境犯罪刑罚替代模式主要是指以非刑罚措施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措施与方法的综合。虽然刑罚替代模式不具备刑罚的威慑功能,但其执法成本更低,相较于单一的刑罚执行手段,综合使用刑罚替代措施与刑罚模式更具有效率。在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情况下,刑罚替代模式应从补充地位走向与刑罚模式均衡的地位,共同发挥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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