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本该被叫停的“地上附属物”执行闹剧|海南奇案

2022-08-14 21:01:01 - 新浪财经头条

在一位经验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专家看来,所谓“地上的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的相关表述大有问题:

“地上的附属物”包括哪些?作为法院出具的此类公文,应该具有明确性、特定性、排他性。

评估报告未列明具体的附属物清单,法院执行裁定书的生效作出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具有执行的可行性。

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地上的附属物”的具体项,而这些附属物又种类多样、性质不同、各具经济价值,那么它不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有效性。

吴源勋很着急。

自从8月10日隔壁村被列为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后,他哪都去不了。车辆停运,高铁停摆,镇上也闭市了。村民要连做3日核酸检测,最近防疫卫生工作人员还挨家挨户上门“捅喉咙”。

吴源勋是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抱二村村民,他较为人熟知的身份是乐东某贸易公司的经理。他的父亲吴开法,受到过国家领导人的接见,上过中央电视台。2018年,由于父亲参股的一家担保公司“暴雷”,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父亲名下财产,结果他爷爷吴海柱承包的将近900亩林地经营权,以及价值不菲的“地上附属物”,被一份合法性存疑的裁定书“划走”了,成为一名河北籍商人的囊中物。

吴源勋有段时间很消沉,父亲身陷囹圄,爷爷和亲叔也因牵扯纷争获刑,家人离奇的遭遇,蹊跷的办案经历,屡入恶梦。

他回忆,爷爷在饭桌上不时会提及当年在土地承包合同上按下手印时,那份激动。“爷爷咬了咬自己的手背,发现这不是梦,结果,一个晚上睡不着觉。”

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吴源勋家乡结出的硕果,一个放牛娃家庭从此改道。而从吴源勋懂事时起,他就对爷爷几乎每天带着伯爷、父亲、二叔等一家人起早贪黑,辛勤劳作的场景记忆深刻。

他们相信这脚下的土地,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1月,百年不遇的台风“海燕”来袭,海南农业遭受重创,130多名获父亲参股的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农户,成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黑户”,负连带责任的父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01 

1999年乐东县人民政府核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起案件源起于父亲名下的林权证,以“土地经营权”名义拍卖,时至今日,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吴源勋仍不得其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爷爷吴海柱名下,由乐东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核发,承包土地1413亩,并没有列入拍卖标的。爷爷从未成为任何一宗涉及该承包土地的民事案件的被告,这次近900亩的土地经营权“不翼而飞”,爷爷情郁其中,辗转难眠。

涉争的土地,就在著名的尖峰岭山脉脚下。早年,这里的村民主要以种田为生,日子过得极为艰苦,吴海柱一辈,跟绝大多数村民一样,脸朝黄土背朝天,刀耕火种经年,仍然改不了当放牛娃的命。

吴海柱已届70多高龄,在村里出名的聪明、勤劳。早在80年代,他就和三五志同道合的村里乡亲四处拓荒种植,其时的乡政府乐见其成,顺势将开荒得来的经济林种植承包给吴海柱等人。在这过程中,其他承包户不时退出,但吴海柱坚持不懈,咬牙苦啃,在收益凋敝的年头,也尽力维护经济林成活。

1994年,村委会确定将吴海柱等村民历年开荒种植的大约1500亩土地,交由吴海柱一家承包经营。

1999年,乐东县人民政府给吴海柱核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至今合法有效,未撤销。

一场本该被叫停的“地上附属物”执行闹剧|海南奇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权衡实际予以认定。

法律专家认为,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这已成为司法裁决的共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保护家庭成员对这已成规模的经济林的收益,这着实让吴家颇费思量。乐东林业局方面告知,只要确定一名家庭成员登记即可,至于林权证登记,仅限四类权利类型:林地所有权、林地利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利用权。

得知林权证登记并不会改变吴海柱承包约1500亩土地的事实,2008年,吴家推举吴源勋的父亲吴开法为权利人,申请其中面积大小不一的3幅地办理林权证。同年,吴开法顺利办得由乐东林业局核发的3张林权证。

无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办理林权证,都留下了那些年代明显的特征。那时,农村的法律环境相对来讲还比较薄弱,人们的法律和合规观念也远未如今天普及。我们显然不能以今天之尺去量度过往,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多创造空间,追求社会和谐。

吴海柱对其经营种植经济林约1500亩,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政府对其权利登记与存续承担的背书信用。任何影响其权利灭失的事情,均应依法律程序形成民事或行政争议,再经由法院审理和裁决。

可是,在乐东法院拍卖吴开法林权证的过程中,吴海柱从未成为当事人,吴家的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成为当事人。

02 

令人欲说还休的

“地上附属物”

这是一组至关重要的数据。它是涉争的标的财产。当地信用社申请拍卖(变卖)、乐东法院强执的标的,就是这3项:

1.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2号林权证112.5亩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

2.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3号林权证334.6亩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

3.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4号林权证452.8亩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

具体来讲,“地上附属物”涉争部分则有这两个大项:

1.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2号林权证112.5亩、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3号林权证334.6亩、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4号林权证452.8亩范围的输变电设施设备、灌溉系统、合计约1300平方米的厂房面积等地上附属物。

在吴源勋看来,这些价值或达2000万的地上附属物,是家族成员经年投资、多年积累、共同拥有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因此不应成为法院执行的标的。

2.乐东林证字(2008)第0004号林权证452.8亩范围内的约3万株槟榔(占地约100多亩)。

吴源勋给苗头展示了相关的材料清单。

他认为,2018年7月12日,乐东法院对上述经营场地实施所谓强执时,其依据的裁定书不合法,“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而且现场的执行对象、执行范围也很含糊。”

“过去30年,我爷爷在交通条件恶劣,灌溉设施缺乏,资金和人力也短缺的条件下,带领所有的家庭成员甚至聘请人手持续开荒、苦心经营,终于有此丰硕的成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吴源勋说。

对于涉争的“地上附属物”的来历与经济价值,吴源勋如数家珍:

“地上机井,历年投资达200多万元;整个园地的灌溉系统经多年修建、改建而成,费资近200万元;历年购置安装的输变电设施设备,造价近200万;还有200平方米的办公楼、348平方米的宿舍,以及4号林权证土地上的100多亩槟榔树……”

这些物权的形成与取得,都基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无论如何,吴家都是无可争议的初始物权人。

退一步来讲,当时乐东法院的裁定书依据的评估报告,竟也未列明“地上附属物”的具体清单。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明明吴源勋父亲名下的“4号林权证”452.8亩土地上种的是槟榔树,却被乐东法院当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龙眼树。

“我们家在这块地上种了大约3万棵槟榔,而槟榔树的经济价值要比龙眼树高。”吴源勋说。

《民法典》第114条是这样写的: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具有绝对、对世的法律性质,他人不得侵害、非法占有或非经合法的法律程序、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转让的法律效果。

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一般遵循这几个原则:

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那么,吴家在这3幅地上添加的这些价值不菲的“附属物”,当地信用社以及法院在采取行动之前,问过这些集体土地所有者黄流镇抱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吗?

一场本该被叫停的“地上附属物”执行闹剧|海南奇案

吴源勋说,当时乐东法院在变卖登记在他父亲名下的3幅地林权证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早已超过1年有效期。

材料显示,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3月2日,“司法鉴定日期”是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3月2日,在经历了两次“流拍”之后,吴家这3幅土地在2017年3月2日进入变卖程序。

也就是说,这份被采用于拍卖阶段的评估报告,竟然“超期服役”于变卖环节。

而变卖公告发布的同一天,河北籍商人郑翠珍将1400多万元打入官方指定账户。

不早不晚,似乎心有灵犀。

03 

2008年乐东林业局核发的

“林权证”

乐东法院把吴源勋父亲的林权证列为强制执行标的,也是业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当地信用社申请拍卖(变卖)他父亲名下的3张林权证,这个事情本身就极具争议性。

该信用社做出这个决定,原因应该是他父亲吴开法除了这3张林权证之外,名下没有别的可申请保全的资产。

但是,即便是这3张林权证,也存在法律适应性。

作为3张林权证的登记主体,林权证显示,吴源勋的父亲拥有的权利类型仅限于这3幅林地的所有权、利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利用权,并无该3幅土地的经营权。

苗头向有关法律专家进行查询。其回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了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的经营权,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等权利。

“林权证是对林地承包经营状态涉及权利类型的登记,它不是经营权,而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对世权,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同上的权利,是债权性质的权利,是对人权。”该法律专家说。

当年乐东林业局给吴源勋父亲核发3幅地的林权证,就是依据1994年他爷爷吴海柱与黄流镇抱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这是皮与毛的关系,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皮,那么3幅地的林权证就是毛。”法律专家打了个比方。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法院将“毛”判给第三方,却完全无视吴海柱,不将其列入民事诉讼程序或法院执行程序的当事或利害关系人,不允许其抗辩、举证甚至责以之刑事罪名,这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而第三方可以拥有“毛”的经营权,进而可以踢掉吴海柱,那真是荒唐之极。

“除非我爷爷哪天发神经,突然间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第三方,但这是不可能的。”吴源勋说。

吴源勋发现,当时乐东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当中,裁定事项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的“2、3、4号林权证”的土地经营权。

“这是不对的”,吴源勋说,“我父亲名下的林权证登记的权利并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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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成了争议的一大焦点。

有业界人士认为,林权证有三个权利,即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这里指的是土地承包方的权益。谁是2、3、4号林权证的土地承包方?显然是我爷爷。”

吴源勋涨红了脸。

04

必须严格遵守的

“三性原则”

苗头查阅了乐东法院(2015)乐执字第266-11号文书,上面列出的“执行裁定内容”为:

土地的经营权、地上的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郑翠珍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地上的附属物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郑翠珍时起转移。

在一位经验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专家看来,该裁定除土地的经营权外,所谓“地上的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这一表述大有问题:

“地上的附属物”包括哪些?作为法院出具的此类公文,应该具有明确性、特定性、排他性。

评估报告未列明具体的附属物清单,法院执行裁定书的生效作出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具有执行的可行性。

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地上的附属物”的具体项,而这些附属物又种类多样、性质不同、各具经济价值,那么它不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有效性。

这是不是当时该标的资产两次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的主要原因,苗头不得而知。

谁会携上千万巨款漂洋过海,去买这么一处颇具争议的标的呢?

“地上附属物”的明确性、特定性、排他性原则理应十分严格地去遵守,否则便成为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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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涉争土地的购买权利人郑翠珍对乐东法院的执行裁定也不是没有异议。

在成为法院认定的购买权利人后,郑翠珍以涉案土地面积比执行裁定面积短少为由,要求退款。乐东法院也作出了“2017琼9027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退地退款。

结果,当地信用社提起上诉,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于2018年2月8日裁定撤销乐东法院上述裁定。

而在整个异议审理过程中,二级法院也全无涉及“地上附属物”的具体种类与归属的明确认定。

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如果二级法院也采取和稀泥的态度,那么可能所有人都不知道,那些所谓的“地上附属物”,到底都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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