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8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秀处罚〔2023〕85号,涉及海口秀英南国宝宝母婴用品长流店。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秀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海口秀英南国宝宝母婴用品长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5MA5T5AXE1U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19号一楼
经营者:王文雄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19号一楼的海口秀英南国宝宝母婴用品长流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销售专区的货架上混放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销售专区的货架从上数第一层上摆放保健食品“安琪纽特牌DHA藻油软胶囊”与普通食品“安琪纽特牌开智DHA藻油凝胶糖果”混放销售、第三层和第四层货架上摆放有保健食品“绿森林牌鳕鱼肝油软胶囊”与普通食品“安琪纽特牌山楂酵母鸦片糖果”混放销售、第五层货架上摆放有保健食品“安琪纽特牌维生素C咀嚼片(甜橙味)”与普通食品“安琪纽特牌酵母β-葡聚糖风味饮品”混放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检查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秀责改〔2023〕07100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7月12日前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因此不存在拒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3.《现场笔录》1份(2023年7月10日)证明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1日)证明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1份(2023年7月12日)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6.《证据提取单》3份(2023年7月10日)证明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7.《证据提取单》1份(2023年7月12日)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2023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3〕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