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处罚

2023-08-14 16:48:0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8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3〕50号),涉及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处罚

当事人: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UN966           

负责人:黄惠川                            

2023年3月20日,接到网上舆情信息对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管理的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电梯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1-1号昌茂水木清华小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超期检验、抖动、运行噪音较大、轿厢内紧急通话系统不通等问题。

经查,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目前正在使用的电梯有27台,电梯的检验期限截止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1月15日,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委托第三方电梯检测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对水木清华小区的27台电梯进行检测,因上述电梯存在报警装置功能失效、限速器动作速度未完成校验等问题未能通过年检。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会同电梯的维保单位海南上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调试、完成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后于2月21日向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整改到位的证明资料。2023年2月25日,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上述27台电梯的检测合格报告。2023年1月31日至2月25日期间,除了2栋1单元的货梯导轨轮存在磨损,断断续续停用了一段时间,这期间其余的26台电梯均处于使用状态。

3月27日,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材料、整改报告。4月28日,海口电视台《海口新闻联播》节目对该小区的党建指导员工作进行了报道,其小区的电梯运行正常,小区面貌得到很大的改观。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该公司针对之前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5月29日,我局再次接到昌茂水木清华小区业主举报有未具备资质的人员更换电梯钢丝绳、曳引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对小区7#楼2单元的货梯钢丝绳、曳引轮维修更换,准备接下来维修2#楼一单元客梯。经调查,物业公司为了维修好小区的故障电梯,自行采购了电梯配件,未委托有修理电梯许可证的公司,直接联系名叫“熊正伟”的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对7#楼2单元的货梯进行维修更换钢丝绳、曳引轮。经我局查询求证,熊正伟目前未在其持证单位(海南住安电梯公司)任职,属于自由职业者。6月2日,该物业公司终止熊正伟的维修施工,委托现小区的电梯维保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2#楼一单元客梯钢丝绳、曳引轮进行维修更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3月20日、3月24日、5月29日)3份证明违法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违法事实;

4、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供的《水木清华小区检测情况说明》、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电梯检测整改情况反馈单证明该公司超期未检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水木清华电梯整改报告》、新效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8份等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整改事实;

6、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说明1份证明违法事实;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事实;

8、海口电视台关于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焕发新貌的报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前期整改事实。

9、现场照片6张证明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3〕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后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进行整改,对超期未检的电梯进行报检合格,并及时终止熊正伟的维修,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公司维修2#楼一单元客梯。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行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行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69序号(裁量阶次:较低;裁量幅度:责令停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综合案件实际,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3.1万元;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修理电梯,并给予处罚3.1万元。以上罚款合计6.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或转账(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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