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发现违法行为请举报

2024-08-14 06:56:15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凌剑伊)8月12日,广西林业局官方微信发布《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广西鸟类、兽类及无脊椎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徙期,因此将此时间段定为禁猎期,全域禁猎。而对于禁猎区来说,是全年禁猎的。

根据《通告》,禁猎区范围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在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禁止猎捕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禁猎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市民如发现违反禁猎通告行为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联系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电话,或联系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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