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化实质化进行社会危险性审查

2024-08-14 07:37:39 - 检察日报

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关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诉讼或再犯罪可能的程序性事项的考察,不同于定罪量刑情节的实体性判断,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二者等同的误区,使社会危险性审查流于形式。事实上,犯罪情节只是评估社会危险性的多重因素之一,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社会危险性较小,同样,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社会危险性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案件实体情节之外结合既往违法犯罪历史、收入来源、看守所表现等因素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有利于社会危险性的全面化、实质化审查。

从评估内容上看,王某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在再犯可能性上,评估再犯可能性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内因方面对法律规范的态度、犯罪动机和外因方面助力或阻碍犯罪的条件着手。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王某再犯可能性的考察较为充分,从其有多次盗窃违法犯罪历史、实施犯罪时从容不迫的状态、悔罪的敷衍态度可以看出,其对法律规范持明显的对立、蔑视的态度;从王某以犯罪所得为收入来源,缺乏生存技能及在娱乐场所挥霍金钱的消费习惯可以判断,其再犯罪动机较强;从王某缺乏家庭联系可以判断,阻碍其再犯罪的外在条件缺乏。综合来看,王某再实施盗窃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从评估程序上看,本案中,检察机关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增强评估亲历性,听取律师意见、召开羁押听证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及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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