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守护舌尖安全,过期食品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购物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时我们可能会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这不仅影响我们的消费体验,还可能对我们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那么,当我们买到过期食品时,能否向商家索要赔偿呢?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的饼干,但在食用时发现饼干已经过期。张某随即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然而超市却拒不赔偿。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是关乎消费者健康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管理,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然而超市却出售了过期食品,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赔偿。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管理,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应及时保存购物凭证和相关证据,以便维权。当销售者不愿意赔偿时,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程怡可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