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长沙!事故“私了”后再报保险?结果……

2024-08-14 10:31:53 - 长沙晚报

发生事故后选择“私了”

事后伤者因伤势加重找上门

这时肇事车主想通过保险理赔

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

理由是没有及时报保险

那么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8月13日,浏阳市法院通报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醒市民在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

2023年1月23日,刘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向直行的张某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认为身体暂无大碍,双方均未报警,亦未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仅就电动自行车损失进行了协商。

当晚,张某突感左腰腹部疼痛难忍,被送进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共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消化道穿孔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双方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费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驾车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十字路口时未谨慎观望、排查风险,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80%责任,张某承担20%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发现自身有明显疼痛等伤病特征,双方主观上认为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选择自行协商,并主动撤离现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在得知张某因伤势过重就医后,刘某随即报警、报险,并配合调查,未选择故意逃避的态度,刘某报警、报险过程中虽存在一定过失,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30万余元,由刘某直接赔偿张某9000余元。

“现在大部分车主为爱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但有些车主错误地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未及时、如实报险的情形,可能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清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本案承办法官罗文伟提醒广大车主,在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尽早知道事故发生的原因、固定现场证据和查明损失情况等,避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在不利情形消除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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