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校外培训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2024-08-14 11:46:26 - 南宁晚报

暑假期间,不少家长会利用假期给孩子报体艺类的培训班。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教培机构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8月13日,横州法院发布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8岁的小蒙、4岁的小颜系横州市某健身馆跆拳道培训项目学员。2021年11月13日上午,跆拳道培训已结束,但尚有五六名学员在培训室等待家长接回,由一名教练负责看管。在此期间,教练正与其他孩子聊天,小颜拿道具小型跨栏架来玩的过程中,因没抓稳,跨栏架被甩出砸到小蒙的门牙,致其受伤。当日,小蒙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折断(右侧);牙震荡(左侧),医疗费298.9元。2022年1月26日、2月8日、2月12日,小蒙由其母亲带到广西某附属口腔医院进一步就诊,医疗费共1904.48元。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协商不成,小蒙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颜父母、健身馆经营者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9927.5元。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颜致小蒙受伤的事实清楚,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对学员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小蒙意外受伤时跆拳道培训已结束,但在家长接回学员前,健身馆仍应负管理、看护学员的义务,现场负责看管教练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颜的玩闹行为,应认定健身馆未尽到看管职责。综合本案事实,确定小蒙损失为4623.4元,判决由小颜监护人对小蒙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健身馆承担30%的责任,因健身馆已注销,由经营者黄某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是学生校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注意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因玩耍打闹等发生事故。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同时通过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强化安全保障设施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尽可能减少学员受到损害的风险。教育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培训机构的必要监管,通过不定期人员巡视、安全设施检查和培训活动责任落实等方式规范暑期课外培训。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王吉祥

编辑|孙玥

校对|卢小青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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