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发布

2024-08-14 16:31:12 - 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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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发布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组织指挥体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县(市、区)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沟通协调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国家支持;

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承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救助准备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加强应急值班,组织相关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省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地区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前置第一梯次省级救灾物资。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地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发布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四级响应启动条件

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

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户或20万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信息报告和发布

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下级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下级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发布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标准下达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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