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拟出台新政 事关这类住房价格→

2024-08-14 20:11:37 - 新快报

佛山拟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近日,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佛山拟出台新政 事关这类住房价格→

征求意见稿显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其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一般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时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60%。

项目分新建类、筹集类单套建筑面积均应在50平方米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和配售、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佛山市人民政府对佛山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加强本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具体工作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负责。

同时,为加强规划建设,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五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和规模;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用地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为新建类项目、筹集类项目。其中,新建类项目是新开工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筹集途径主要包括利用划拨用地新建,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后建设,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利用改造旧小区、旧厂区、旧街区以及城中村开发等方式建设。

筹集类项目是在建或已竣工验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筹集途径主要包括,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以及转用闲置或已腾退的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府住房等方式筹集。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新建类项目坚持以需定建,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征集社会购房意愿,当申购人数与项目房源套数之比达到120%时,才允许开工建设;筹集类项目坚持以需定筹,单套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以100平方米以下为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址应当尽量布局在商业中心、交通站点、产业园区、科研院所等周边,充分考虑保障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

配售价格一般不超市场价60%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分为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住房困难人才等两类群体。两类保障群体均需要满足在佛山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在佛山市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共性条件。

除共性条件外,属于住房困难户籍居民类别的,申请人本人还须具有佛山市户籍;属于住房困难人才类别的,申请人本人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相关资格、技能证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配售价格,征求意见稿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价格参照成本法进行评估,且一般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时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60%,但距离项目1公里内确无可以比较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当注明“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作为商品住房自由上市交易”等内容,房屋性质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不满5年的,专营机构不予以回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确需转让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专营机构申请回购。专营机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回购。

但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作为遗产依法被继承、遗赠的,不受上述封闭流转的限制。房屋转让后,其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来源:羊城派记者 黄松炜

编辑:韩冬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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