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数字藏品版权风险?业内人士来支招!
腾讯旗下的“幻核”是国内首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凭借新颖的交易模式和商品特点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据不完全统计,幻核自成立以来销售额超过8000万元,并一度领跑其他同类型平台。然而这个曾经的数字藏品交易头部平台,却在8月16日也就是上线刚满一周年做出了停止发行数字藏品的决定,引发了公众的一片哗然。幻核“幻灭”的背后必然涉及多方因素考量,笔者无意对其缘由妄加猜测,但数字作品作为平台的重要交易对象,由此所引发的版权风险和治理路径值得探讨。
NFT(Non-FungibleToken)数字作品交易有哪些特征?NFT的中文名称为非同质权益凭证,顾名思义其本质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表现为一组加盖了时间戳且公开的元数据,同时具有“非同质”的特点。所谓“非同质”是指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下每一个元数据的时间戳都独一无二,并且每个单独的元数据本身不得拆分,各元数据之间也不得互换。正由于上述特征,NFT相较于实体交易模式能够凭借互联网的社交属性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收藏者的身份象征并满足收藏者的群体认同感,同时相较于非NFT数字作品交易则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提升交易安全,对抄袭起到抑制作用。
NFT数字作品交易有哪些版权风险?作为数字作品的交易平台,必然绕不开版权问题。随着国内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宣判,NFT数字作品交易的版权风险浮出水面,引发了众多交易参与者的担忧。总体上看,由于NFT数字作品的类型多样且交易主体广泛,导致其版权风险较为复杂,受篇幅影响本文仅就因NFT交易模式自身特点所产生的版权风险加以探讨。
NFT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特征虽然抑制了抄袭并提高了交易安全,但仍难以保障数字作品在源头上具有合法来源,也就是容易产生“源头造假”。源头造假是指用户未经许可,将不享有著作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作品在交易平台上铸造,此时若无其他因素影响,该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此外,交易平台也可能因此构成帮助侵权,例如在“胖虎打疫苗”案一审判决中,平台就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在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者还面临着版权流转风险,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发行权用尽和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问题。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作品的原件或特定复制件经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原件或特定复制件所有权的再次转让。但该规则是否适用于数字领域目前尚未给出定论,这无疑使NFT数字作品的版权流转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基于NFT交易的特点,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和保护同样存在争议。
在作品交易完成后,数字作品还可能面临版权价值被稀释的风险,这对于稀缺性较高的藏品尤为严重。通常来说,为了提高数字作品的稀缺价值,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重复发行同一作品,但即使用户做出了承诺也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一旦用户违反约定在多个平台上重复铸造同一作品,那么在先购买的数字作品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就将会大打折扣,其版权价值也会随之降低。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版权风险如何治理?对于上述版权风险,笔者认为,应在多主体协同参与和多手段的相互作用下加以协同治理。要发挥平台内部管理和执法机构外部监督的作用,保障数字作品来源合法。NFT平台与数字作品交易的各环节联系密切,具有重要地位。平台在作品上传前可要求签署用户协议、提供承诺书和权属证明等进而保障合法来源,另外对于高价值作品还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保存交易日志留作日后核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于重复侵权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访问等手段避免再次侵权。此外,执法机构也应发挥威慑作用,加大对NFT数字作品的监管和侵权惩罚力度,并完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数字作品流转提供规则护航。一方面,立法部门或有关行政单位应尽快出台法律文件或指导意见,明晰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必要规则,例如发行权用尽的适用领域和地域范围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还应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类规则的适用,进一步提高数字作品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此外,还应重视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与指引作用,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作品交易环境。一方面,通过实现各NFT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并结合技术对比等过滤手段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应当及时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平台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华东政法大学李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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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合力化解数字藏品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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