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蛋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

2023-09-14 14:42:3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杭州蛋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3〕1030号。

杭州蛋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3〕1030号;

案件名称:杭州蛋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蛋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1.当事人在**平台开设“M**MOBOX旗舰店”销售的“m**mobox儿童防晒衣夏季外出防紫外线皮肤衣宝宝薄款透气纯棉外套”,“适用年龄”参数为3个月至3岁之间,“参考身高”参数为73CM-110CM。该款产品标签显示名称为婴幼儿印花防晒服-小烂漫,执行标准为FZ/T73025-2019,安全标准为GB31701A类婴幼儿用品,产品等级为合格品。产品在其颈部含有肉眼可见的绳带,该绳带长度为34厘米,未嵌入帽子,缝制固定在产品颈部位置并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无需通过对产品检测进行确认。根据执行标准FZ/T73025-2019中术语与定义3.1“婴幼儿针织服饰”显示,该执行标准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针织服饰,一般适用于升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针织服饰可作为婴幼儿针织服饰。该产品在颈部含有绳带的行为,违反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中“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规定。

2.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上架该款商品,2023年3月3日下架。根据我局向**平台发送的协查回函显示,该款产品上架期间共销售了184单,其中退货退款75单,产品实际销售109单(110件)。该产品由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进行代加工,生产成本为35元/件,共生产了150件。产品标签标价178元/件,店铺标价89.9元/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平台活动会有相应的浮动,110件产品销售货值金额共6884.1元。上述110件产品生产成本3850元,违法所得3034.1元。未销售的40件,货值金额3596元。150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480.1元。

3.未销售产品我局在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未发现,根据协查回函,在当事人仓库及发货地址也未发现涉案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10480.1元,没收违法所得3034.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三仟伍佰壹拾肆元贰角(13514.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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