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32号)

2023-09-14 14:40: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32号)。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32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3年3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310726、№:SP202310730

产品名称:小红椒、高级料酒

问题项目:小红椒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2mg/kg,小红椒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高级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2g/L,实测值为0.17g/L,不符合SB/T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30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第二中学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博古山东路72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0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干塘坡天纺农贸市场内G06号的天元区鸿基蔬菜配送中心采购小红椒,当日该批次采购112公斤,采购价6.6元/斤,货值739.2元;于2023年5月23日从荷塘区刘旺调料店采购高级料酒20瓶,2.5元/瓶,货值50元,生产商:浏阳市源茂调味食品厂。2023年5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农产品(小红椒)和食品调料(高级料酒)进行抽检。2023年6月26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SP202310726、№:SP202310730)。报告显示被抽检农产品(小红椒)噻虫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2mg/kg,克百威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食品调料(高级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SB/T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标准指标为≥0.2g/L,实测值为0.17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P202310726、№:SP202310730)。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小红椒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高级料酒的生产商浏阳市源茂调味食品厂对检验报告结论(被抽检食品调料(高级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SB/T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提出了异议,2023年7月10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生产商的复检申请。2023年7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A2023-01-W200101),复检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SB/T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标准指标为≥0.2g/L,实测值为0.11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了所采购不合格小红椒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不合格食品调料高级料酒的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采购商品配送单复印件、销售货物服务清单复印件、普通发票、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制度和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被抽样不合格的小红椒和高级料酒已使用完毕,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小红椒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2mg/kg,小红椒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高级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2g/L,实测值为0.17g/L,不符合SB/T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食品自查自纠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加大对供货商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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