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老字号认定:品牌创立时间需在15年(含)以上

2024-09-14 09:12:49 - 黄河新闻网

为推进山西省老字号品牌保护和发展,加强三晋老字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三晋老字号品牌振兴发展,日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三晋老字号示范条件、申报与认定、动态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在示范条件方面,《办法》规定,三晋老字号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山西地域文化特征;注重从已获得非遗称号的企业深入开展挖掘工作;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三晋老字号所属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山西省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须达到一定年限,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艺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符合现代管理的治理模式,在企业创新、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中。

在动态管理方面,三晋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各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各市商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三晋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三晋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三晋老字号企业如发生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分别采取整改约谈、暂停其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等相应管理措施。(记者马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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