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毁坏珙桐树,云南两被告人获刑
2024-09-14 09:20: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9月11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砍伐、毁坏珙桐树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珙桐是中国独有的珍稀植物种类,色花奇美,是1000万年前新生代第三纪留下的孑遗植物。作为“植物活化石”,它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
2021年,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木杆镇木杆村村民刘某某租赁本镇漂坝村村民的林地培育筇竹时,发现林地内有树木遮挡阳光照射影响筇竹生长,便安排工人将2株树木砍伐、3株树木树杆部分剥皮。经鉴定,5株树木中有3株属紫树科珙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的I级保护植物。
无独有偶。2019年年底,大关县木杆镇漂坝村村民李某某在自家林地培育筇竹,因林地内的树木遮挡阳光照射筇竹影响其生长,遂持镰刀将4株树木的近根部树干部位剥皮,致2株树木枯死、另2株树木树干干枯后根部长出树芽。经鉴定,其中三株树种为紫树科珙桐属珙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的I级保护植物。
2024年9月4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珙桐树,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在案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