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罚款!
转自:中国环境网
2024年6月17日—6月21日,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稽查组对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开展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在稽查中,市、县两级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稽查现场点位20个,存在环境问题点位9个。近日,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1起案件予以公布。
2024年6月20日,稽查人员在对大竹生态环境局2024年信访台账进行查阅时候,发现有群众信访反映“清水镇偏岩村某石厂粉尘大”,该信访办理虽已结束,稽查人员判定这类企业有环境问题复发风险,决定开展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企业为大竹县某石场,该石场存在部分物料露天堆放、作业区未采取降尘措施等环境问题,随后将线索移交大竹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大竹生态环境局接到交办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石场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石场生产线未运行,生产车间虽为封闭式厂房,但两侧大门敞开;车间内有装载机正在对建筑石料进行装车,现场有扬尘产生,未开启喷淋设施降尘。生产车间外,露天堆放有建筑砂料,虽然已采取覆盖措施,但现场装载机在装卸作业时,现场有扬尘产生,未开启雾炮设施降尘。
大竹某石场露天堆放区装卸作业现场
大竹县某石场装卸物料时,车间未完全密闭,未开启喷淋、雾炮等防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大竹县某石场进行了检查,对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影像资料,对该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陈某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该石场的环境影响批复、验收和排污许可等资料。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石场立即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大竹县某石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