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0号)

2022-10-24 11:21:4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10月21日消息,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0号)。

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0号)

一、关于对刘林销售的河粉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2305832986;产品名称:河粉;购进日期:2022年7月21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被抽样单位:刘林;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大洋综合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7月28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21381)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河粉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购入上述河粉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河粉的质检报告等,也无法对上述河粉进行溯源及召回。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河粉已全部销售,平均销售价格为3.5元/斤,销售款17.5元,获利5元。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河粉经抽检,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单项判定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河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无法明确来源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河粉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以罚款3100元。

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属于防腐、防霉剂,用于延缓所售河粉的腐败霉变。由于当事人售出的河粉都是卖给散户,无法追溯到顾客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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