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子女课外培训费,法院这样判→

2024-10-24 15:51:38 - 南宁晚报

黎女士与罗先生有一名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小采(化名),根据法院判决,罗先生需向黎女士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黎女士提供某艺术中心出具的金额共65560元的10张收据,要求罗先生支付一半即32780元教育费支出,法院是否支持?

近年来,抚养费案件中关于执行教育费的问题出现较多争议,给孩子参加课外培训班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教育费范畴,能否由父母共同分摊?一起来看看横州市法院10月22发布的这起案件。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小采(化名)由其母亲黎女士代理向父亲罗先生诉请抚养费,最终判决罗先生向黎女士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6年11月止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实际发生的票据数额负担一半。

因罗先生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黎女士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执行过程中,罗先生认为其不应负担女儿的艺术中心培训费一半费用。提出异议——某艺术中心专用收据非有效税务发票,且不具备培训资质;女儿参加课外培训的事宜未与其协商确定,并未征得其同意;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已经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目前因其身患严重疾病,不能从事工作无收入,这笔钱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实际发生的票据数额应当以发票为准,现黎女士向法院提供的14张教育费支出票据,用于证明其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已支付教育费共100760元,但除了4张为正式发票外,其余的10张均为某艺术中心出具的收据费用共计65560元,并非正式发票,故对该10张收据不予认定。综上,法院支持异议人罗先生的异议请求,对申请执行人黎女士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张收据金额共65560元的一半即32780元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教育费在广义上包括子女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学费、补课费、书本费、住宿费等。但在实际判决中所指的法定教育费主要包括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对于兴趣班和补课等超出基本教育外的额外教育费用,需要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负担能力,为避免在不知情情况下加重义务人负担,未经与义务人协商一致或未经义务人认可的,在执行阶段,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超出基本教育外的额外教育费往往不予支持。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林妮

编辑|施湘

校对|韦一璞

审核|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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