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海关关于长沙红彤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废物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1-24 17:30:0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24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星沙海关关于长沙红彤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废物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星沙海关关于长沙红彤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废物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查/违字〔2022〕0001号

当事人:长沙红彤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6TWXG

企业海关编码:43019609HJ

企业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万家丽中路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湖南出口产品集聚区六楼6030号

当事人:肖某

身份证号:略

2021年6月20日,当事人肖某与当事人长沙红彤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彤彤公司”)、寿山商事株式会社签订三方合同,协议由肖某从寿山商事株式会社采购进口日本二手工具,由红彤彤公司负责代理报关及收货。该笔合同的货物以报关单490520211051006407申报进口,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为红彤彤公司。2021年7月29日星沙海关现场查验时判断为疑似固体废物。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鉴别报告确定,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后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检,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鉴别报告再次确定,送检样品为固体废物。肖某与红彤彤公司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主动提出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以将危害降低至最小,现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三方合同、情况说明、退运申请及退运报关单、鉴定意见等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肖某委托当事人红彤彤公司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违反国家进出口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红彤彤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对肖某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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