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百信顺百货商店)

2023-11-24 16:25:4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百信顺百货商店)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天津市宝坻区百信顺百货商店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我局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测报告(NO:LBDD0823051),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百信顺百货商店,食品名称:桔子(购进日期2023-08-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百信顺百货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查,2023年8月3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王彦忠水果经营店(王彦忠)处购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桔子,购进价格为11元/kg,购进数量为18kg,销售价格为30元/kg,上述桔子全部售出。2023年9月18日,对天津市宝坻区王彦忠水果经营店经营者王彦忠进行询问,核查当事人提供的索证索票真实性,王彦忠承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桔子是从其店内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产品不合格,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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