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高连科百货商店)​

2023-11-24 16:23:5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高连科百货商店)​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天津市宝坻区高连科百货商店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我局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测报告(NO:LBDD0823054),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高连科百货商店,食品名称:鸡蛋(购进日期2023-08-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高连科百货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查,2023年8月7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的管素兰处购进一批次鸡蛋,购进价格为10.909元/kg,购进数量为22kg,销售价格为11.2元/kg,上述鸡蛋已全部售出。管素兰于2023年8月7日销售给当事人22kg鸡蛋,该批次鸡蛋为管素兰的养鸡场所生产,但管素兰于2023年8月8日提供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凭证是天津市宝坻区刘万会养鸡场的,而该养鸡场经营者刘万会不知情,其并未向当事人销售过鸡蛋,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2、罚款3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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