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风险解析

2023-11-24 17:43:43 - 市场资讯

2021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侵权,做出了赔偿证券投资者24.59亿元的巨额判决。该案不仅将上市公司管理层列为直接责任人员,还要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因此成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关注的焦点。2023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泽达易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成为A股市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本案中,中介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也被列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曾在康美案中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在之后的证券类诉讼中也频繁被列为共同被告,其职业责任险在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下的风险暴露不容忽视。本文将会重点分析新证券法对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的影响以及分享瑞再从保险角度的一些思考。

01

新证券法及配套政策:

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在证券市场的风险暴露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2015年股市震荡后,证券市场监管查处力度显著增加,大批上市(退市)主体和金融服务机构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新证券法以及配套政策的实施则进一步加剧了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风险暴露。下图简要地总结了新证券法及其主要配套措施中的新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

 2020年3月:新证券法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设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诉讼原则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7月:最高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际操作

•普通代表人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裁判文书、纪律处分是诉讼前置程序

•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2021年7月: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建议》

背景

•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原则

•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

目标

•2022年,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投资者救济渠道通畅

•2025年,法律体系完备,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形成

举措

•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加大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追责力度(惩“首恶”)

•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帮凶”)

2022年1月: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新规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集体诉讼风险大幅提升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1]。

明确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一经启动,投服中心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单独进行登记。与以往由投资人或律所发起、在网上征集诉讼当事人的方式相比,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极大地扩大了参与集体诉讼的原告基数。在康美案中,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一审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人民币。

减轻投资者诉讼经济压力。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费,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免诉讼费用,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其维权服务还包括支持诉讼。支持诉讼是指投服中心作为支持机构,选择案件、委派诉讼代理人、支持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维权。截至2023年3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50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28亿元,获赔总金额约6160万元。其中,判决获赔金额约5586.4万元,和解获赔金额约572.6万元。[2]

加大虚假陈述司法及监管打击力度,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我们发现,在以往证券类诉讼中存在多起因前置程序不满足而败诉的案例。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即不需获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服务机构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该项规定为诉讼提供了更多程序上的便利性,并提高了赔偿诉讼的成功率。

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启动,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细致。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虚假陈述及其重大性的定义,明确了过错认定的具体情形,为虚假陈述案件起诉、审理提供了指导意见。

根据证监会通报全年案件办理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19年84件,2022年203件,复合年增长率34%。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数量2018年1259件,2022年4502件,复合年增长率38%。

02

量化分析:

风险暴露和理赔趋势双增长

我们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裁判文书网和上市公司年报为主要数据来源,分析、对比了过往年度涉及诉讼的上市公司主体和中介机构,希望从中得出风险和理赔的一些趋势性结论:

维权者意识与能力显著提高,上市主体诉讼风险高启,职业责任险风险几何增长

下表为202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概览:

新证券法下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风险解析

2022年,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为5125家,2022年证监会通报信息披露违法处罚的主体为203家,约占A股上司公司总体量的4%,这部分上市公司都是面临诉讼或存在潜在诉讼风险的主体。上市主体2022年财报中,有165家披露涉诉金额,总额高达255亿元。披露公司数量同比增长158%,涉诉金额同比增长95%。涉诉上市公司中,面临的诉讼金额最高达46亿元。

上市主体的上市前期准备、上市发行以及经营期间信息披露均需要各个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广泛参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在审计、上市前后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活动中均承担重要职责。这也使其在证券类集体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大大提升。

从事证券服务的会计事务所风险集中度高,职业责任险保费充足度严重不足

下表展示了会计师事务所涉诉和潜在涉诉风险情况:

新证券法下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风险解析

截至2022年,共103家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后文简称证券所)。在证券服务中,IPO审计市场高度集中,且多为本土所。2021年度,共32家会计师事务所为492家IPO公司提供了审计服务[4],按IPO审计客户数计算的审计机构市场集中度[5]为81.7%,较上年集中度(75.9%)进一步提升。IPO审计客户数量排名前10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本土所,其中天健、立信、容诚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IPO客户数量均超过50家,合计224家,占比高达45.5%[6]。

一方面IPO审计业务风险高度集中导致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风险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保费充足度不足的情况也日益凸显。如上表所示,2021年度证券所收入总额为644.7亿元,如果按照千分之二的费率测算,从事证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年化保费约1.3亿。在损失发生愈发频繁的今天,市场保费并不足以覆盖可能出现的全部损失。而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在在集体诉讼中承担较大连带责任比例,市场保费甚至不足以覆盖单一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

在披露涉诉金额的165家上市公司中,有42家服务上司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为在审计报告中的疏忽过失导致信息披露不实损害投资者利益,而成为证券类诉讼的共同被告。

在165家披露涉诉金额的公司中,涉及虚假陈述的财务报表共计573份,其中审计报告中给出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数量140份,占比24%。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财报提出审慎意见,能够帮助上市公司修正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也为保险人能够通过审计报告评估风险、鉴别是否虚假陈述提供了重要依据。

服务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风险一方面在参与主体上趋于集中,另一方面正在从上市风险向其他资本市场活动蔓延。除IPO审计外,涉及其他投融资活动的审计业务也逐渐暴露风险。如五洋债券案判决金额为7.4亿元,为五洋集团提供债券发行审计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中需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头部事务所风险敞口大、风险累积高

以从事IPO审计业务量名列前茅的某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自2015年,该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诉讼案件共26起。部分已经终审,但大部分案件仍在进行中,累计涉诉金额约42亿。在26起涉诉案件的上市公司中,已有12家公司退市,这部分主体公司除了面临投资者的追偿,还存在破产清算风险,这无疑增加了为其提供上市中介服务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加大赔偿金额的可能。[7]

自2015年起该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诉讼名单及其涉诉金额:

新证券法下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风险解析

03

站在保险角度的一些思考

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曾被认为是小而美的市场,更由于其核保的相对专业性,主要“玩家”屈指可数,保险人主要来自市场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然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与司法环境的变化,市场保险需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明显增加,头部会计师事务所年保障需求可达数亿元。越来越多的保险人收到来自各个市场主体的保险需求并纷纷开始涉足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业务领域。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风险暴露,成为目前保险市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与成熟市场的职业责任险相比,目前我国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仍然面临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保费不充足

整个市场的保费甚至无法覆盖单个大保单的全损,而在如今的法律环境下,上亿元人民币保单全损的情形并非遥不可及。参见康美案,大智慧案等。

免赔额过低

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集体)诉讼案件多达几十件,过低的免赔额已经不能达到促进风险共担的目的,亦不能起到免赔额应起的保险作用,并严重影响到保险的持续有效运行。

信息不对称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续保前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保险人不能有效评估其风险暴露大小、可能存在的诉讼、保险索赔等情况。

风险过于集中

以往市场需求来源多是证券所,且投保额度高,免赔额相对不足,导致高风险业务相对集中,保险风险业务分散不足。

部分保单条件和理赔流程没有统一标准

以损失日期为例,目前职业责任险保单多为索赔提出制,但是关于界定索赔提出的日期,各家保司在实操中各有不同。而索赔日期的确定,对保司和再保人了解损失进展、判断后期风险和管理长尾风险至关重要。

保险全流程管理不足

职业责任险存在风险复杂、损失金额高、报案延迟、结案时间长等特点,全流程管理是该类产品经营的重点,也是目前保司需提升的重点。

结合成熟市场经验和国内市场特色,瑞再建议:

保险人应当充分考量证券市场风险环境

保险人应当充分考量目前证券市场风险环境、被保险人证券类业务占比情况、审慎评估费率和保单条件;保单免赔额的设置也应该与风险暴露对应,尤其是体量大、证券类业务占比大的事务所,应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利益一致性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增加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单笔业务与赔付上的风险共担,避免大量小额案件的损失;而对于体量大需求大的事务所,保险人可以在充分评估被保险人自留额的基础上,提供基础层与超配层的保障。

大型风险的保障单独进行保单结构设计

大型风险的保障可以单独进行保单结构设计,用分层的方式收费与排分。

对协会类保单设置阶梯式的参与计划

对于协会类的保单,可以考虑在会员单位之间设置阶梯式的参与计划,根据规模、业务类型、风险敞口等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

建立针对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管理标准

保险人应当建立投保问询、风险评估、核保定价、保后跟踪、风险提示、索赔规范、准备金提取等一系列针对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管理标准,避免因客户、核保、理赔、市场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控制资本市场类的职业责任险的占比

控制资本市场类的职业责任险在整体业务中的占比。经济周期、宏观政策、司法环境变化都会使该类业务出现较大波动,应该避免因过度投放承保能力导致在损失发生时对整体业务稳定性造成较大影响。

本文以新证券法对于职业责任险的变化为引,主要探讨了涉及证券市场业务的会计师职业责任险面临的保险风险。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于职业从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需求正在从头部会计师事务所向更多元化的主体转变,其保险风险也将日趋多元化。我们在审慎审核风险的同时,也希望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在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带来稳健、可持续的长足发展。

本文作者

程圆

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车责意险核保人

罗璐

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车责意险高级核保人

注释

[1]此处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而目前出现的证券类集体诉讼中,主要的特殊代表人是投服中心。

[2]数据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

[3] 审计意见类型:

1)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3)保留意见: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

4)否定意见:财务报表整体不公允,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

5)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而广泛,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4]除由挂牌公司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的71家公司外

[5]市场集中度CR10:CR10表示最大的10项之和所占的比例

[6]数据来源:2021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7]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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