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总同款”“麦麦同款”“大师同款”们合法吗?

2024-11-24 14:54:26 - 央视网

“宝总同款”“麦麦同款”“大师同款”们合法吗?

随着各种网红、影视剧、综艺等的爆火,作品中出现的商品往往会引来不少商家“蹭热度”,挂上“XX同款”的标签来引流。这些“XX同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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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师同款”引流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建盏是产于福建省南平市的一种黑釉瓷器,建窑建盏烧制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瓷器、瓷、陶瓷、陶器等,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有一款产品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发现该产品后,授权某公司代为维权。

代为维权的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该网店购买建盏一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被告的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认为,涉案建盏产品标题链接中“孙建兴同款”不存在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孙建兴所属商标的产品价格均在万元以上,而讼争产品售价仅79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此外,在得知此款产品链接标题存在侵权嫌疑时,也立即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仅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对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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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侵权

类似的“XX同款”事件并不少。今年年初,某电视剧热度不减,引来不少商家“蹭热度”,比如有餐饮老板扮成剧中角色“宝总”卖排骨年糕,外卖平台上“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卖得火爆……

为此,该电视剧剧组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发现后将进行维权。

对此,狄律师介绍:“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热播电视剧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从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3个方面出发。”从商标权来看,上述电视剧系列商标超过200件,如“汪小姐”“上海繁花”“三羊”等商标已被申请,在商标有效期内,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这些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

狄律师表示,著作权保护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维权类型。除了公众熟知的盗版、盗播之外,在营销时使用电视剧剧照、截图也可能构成侵权。“餐馆可以卖汤泡饭和干炒牛河,但不能未经许可在宣传中使用电视剧剧照、截图招揽顾客,或者以电视剧同款为噱头,甚至标注是剧组推荐菜品,这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电视剧衍生的一些周边,若商家借用剧照标注‘宝总同款’,或是在直播带货时插入电视剧视频剪辑或剧照,与带货商品相关联,也属侵权行为。”狄律师表示,很多人认为,这些行为只是“蹭热度”,在法律上却可能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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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名带姓也算侵权吗?

对于上述商家在商品推荐语中加入“宝总同款”的行为,有网友认为,剧中出现的干炒牛河、泡饭、排骨年糕都是传统的美食,若店家只是告诉大家这就是电视剧中“宝总”吃的泡饭,或者“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是否侵权?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只是使用“汪小姐”这样具有泛用性的词汇,不能仅以此认为其特指剧中人物认定侵权。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近期一档热门综艺中,一位麦姓参演者带火了“熏鸡”这款菜品。如今打开电商平台搜索“麦某”,不少标有“麦麦同款熏鸡”的商品赫然在列。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律师提醒,如果店家使用了麦某的肖像,并且产品描述的麦麦也能指向麦某本人,就已经构成对麦某本人肖像权的侵害。

而关于商家广告标语中使用的“麦麦”和“麦某”这两种表达是否涉嫌侵权的界定,余律师表示,“具体要看消费者能否通过麦麦关联到麦某,这需要结合麦某自己或者公众是否已经通过使用行为,使麦麦与麦某本人产生相当唯一确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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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慎用“某某同款”做推广

上述“大师同款”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在电商风靡的当下,不少商家在宣传时都使用了“某某同款”的字样宣传推广商品,促使自己的商品出现在消费者的检索结果中,增加成交概率,企图搭便车,其使用“同款”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宣传手段可能对合法权利人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与商业道德,电商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慎用“某某同款”进行推广,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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