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视残学生在校6年未获毕业证,只能对簿公堂?| 新京报快评
转自:新京报评论
对视力残疾学生,大学从严要求也应有“弹性空间”。
文|蒋理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视力残疾,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化学院”)本科生廖某(化名)的求学之路异常艰难。他曾两次申请“留级”;2023年,因漏将一课程录入系统,导致毕业学分差0.5分,无法毕业。
多次沟通未果,廖某便将武汉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向其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但法院认为,廖某在6年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总学分149.5,未达到最低150分的总学分要求,不符合武汉大学毕业条件,学校据此未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但廖某随即提起上诉,目前已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即使二审败诉,我也依旧会继续为自己争取毕业证。”
对此,舆论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大学就该依法依规办事,不能因廖某视力残疾,就降低培养要求。也有人认为,大学对残疾学生,应有更人性化的帮扶措施,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从学校角度看,武汉大学不颁发毕业证书,是依据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按此规定,廖某在规定的6年时间中,未能完成150学分,确实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但考虑到这名视力残疾的学生漏录课程有客观因素影响,且只差0.5分就不能毕业,令人难以接受。据报道,因视力残疾,廖某误以为自己已选好课,学院也承认没有及时掌握该生情况,导致没能及时发现其所选课程未录入。可见,出现这样的结果,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后果不宜只由视残学生承担。
为此,不少人提出,要想既维护学校规定的严肃性,又人性化地处理这一事件,学校可给这名学生重修漏录课程的机会,并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给学生更大的选课、选时自主权。这样的建议可行吗?
事实上,廖某所读学院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帮其重新补录了这门课程,他也参加了考试并成绩合格。学院称,按照2013版培养方案要求,廖某已修满总学分,可以毕业。但学校层面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廖某选课时间晚,没有参加实地实训,进而撤销了这门课程的成绩。
从校方角度看,学院的补救措施或有“放水”之嫌,因此从严审核无可厚非。但考虑到这门课程学分关系到一位视残学生的毕业,校方也不妨充分听取学院的意见。如能在决定撤销这门课程成绩的同时,拿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也是人性化之举。
或许在校方看来,允许廖某在6年内完成学业,已经“够意思了”。然而,这本就是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弹性学制的正常选择,并非“法外开恩”。
国际上,不少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一流大学,学分有效期可长达10年甚至更长,给了学生更大的空间来按自身实际情况完成学业。
说到底,针对视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在当前的学籍管理规定之外,大学也并非没有可以人性化处理的空间,即便撤销该门课程成绩,也不妨给予其重修机会。
相信这种人性化处理,并不会影响学籍管理规定的严肃性,体现的却是学校管理的温度,大学甚至还可以此为契机,推进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在对簿公堂之外,大学如能进一步探讨类似问题的柔性解决方案,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撰稿/蒋理(媒体人)
编辑/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