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养生会所招募“消费股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2022-02-24 20:00:44 - 温州新闻网

【导语】陈先生(化名)向科林工作室反映,自己去年入股一家养生会所,由于入股时的承诺无法兑现,想要退股时发现2万元投资款居然变成了消费款,退股过程困难重重...

一直从事夜班工作的陈先生对自身及家人的健康状态非常关注。去年8月陈先生在黄姓国学大师的推荐下在市区一家克丽缇娜养生会所尝试了“360细胞能量激活仪”。由于陈先生对最初效果比较满意,加上老板对入股回报的承诺,陈先生决定投资2万入股该项目,后续又追加了5500元消费。可谁知,到了去年11月,不仅分红没拿到,治疗效果也不佳,于是陈先生提出要退还股金和剩余消费款,遭到了商家拒绝。

市区一养生会所招募“消费股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陈先生(化名):2021年8月中旬,受所谓国学大师黄姓老人邀请去养生会所,向(我)介绍360治疗仪。因为我也是一个上夜班的人,有些亚健康状态。体验了两次(就是说)感觉还可以。(同时)向我提出能不能投资这家门店,投资款是2万,不管店赚与不赚,每个月都会按时给你分红。(我自己觉得)一种作为投资回报,另外一种是治疗的需求。(出于这样的需求),投资了2万块,没有与我签合同。而且我的款是打给了个人账户,(给了)这家店的经理(老板的妹妹)。后续治疗的同时,她又跟我老婆说这里不好,那里不好,买了些产品,追加了5500元,合起来就是25500元。

市区一养生会所招募“消费股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在陈先生提供的他与该养生会所老板叶女士的沟通材料中记者发现,双方对于投资款还是消费款持有不同看法。

市区一养生会所招募“消费股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陈先生提供录音内容:

叶女士:你做了53次,298元一次,怎么算也没有什么东西。我再把你老婆申请了一年下来,其实你都是赚的。再说还有每年分红。

陈先生:当时说每月分红的,你分红在哪里?

叶女士:现在才刚刚起步,做任何事情要有过程的,你知不知道。5500元你在克丽缇娜消费也差不多了。2万块你做了53次,再退也没有东西退了,5000元。

陈先生:2万块就是投资款。

很显然,双方对2万元理解不同。陈先生认为是投资款,而叶女士认为是消费加投资。当记者与叶女士核实情况时,叶女士矢口否认。

叶女士:你叫那个人不要打给我,我没有管这块的。你打那个吴总。

记者:他的钱是交到您这边的?

叶女士:那我去问一下再给你打电话。

之后记者再也联系不上叶女士,记者辗转与360治疗仪合作方吴先生取得来联系,他回应记者陈先生属于“消费股东”。

吴先生:他前面消费掉的扣除掉,剩余的退给他。

记者:他说2万块是入股性质,您刚才又说是消费,到底是什么?

吴先生:消费股东。消费完了自动转为股东。没完,这个就是消费款。

记者:2万块钱的使用方法有告诉过他吗?

吴先生:告诉过他。

记者:你们有签过协议吗?

吴先生:协议没签,不过我把协议发个他看了。他没签字。

记者:他没签字就把钱打给你了?

吴先生:对,钱打给我们了。

记者:协议上写着当月结算分红,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结算,怎么解释?

吴先生:没利润怎么分红。

记者:据他所说,曾经你们说不管亏还是赢都有分红,是这样子吗?

吴先生:肯定没有啊,傻瓜才会这么说。亏了拿什么分红,用正常的脑袋瓜想一下嘛。这边都亏,他说要股权,没让他承担亏损的(钱),他已经阿弥陀佛了。股东不是要承担盈亏吗?我现在是亏的状态。

据吴先生所说,360治疗仪是他与叶女士经营的克丽缇娜养生会所是一起合作运营的,合作协议他早已发给陈先生确认,虽然没有最终签字,但是钱已经打给他们了。吴先生认为,分红必须在有盈利的基础上,目前项目处于亏损状态,自然不可能有分红。

陈先生的“2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品新律师认为“消费股权”存在矛盾,协议的标题和内容也是大相径庭,如果说涉及到直销或者传销,那么就要按照直销或者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陈律师:关键是就是这个消费股权,如果是投资人的话,那么股权并不是消费的,所以说这个消费股权实际上是两个相矛盾的词语,根据投诉人的这份协议来看的话是一个投资的一个众筹的形式。但是如果从协议的实质来看的话,他有可能会比较偏向于这种会员卡的充值,然后这个协议里边还有一个比较关键的就是关于分红,他到底是针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的分红款还是说由于这个投诉人的个人原因拉了一些客户进去,由于客户的这个消费或者是充值得到的这个分红款,如果说涉及到这个直销或者是传销,那么就要按照直销或者传销的这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企业在售卖公司股份,在做股权众筹时,往往都会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这样,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也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同违法。陈先生交的款项到底如何定性,还能不能拿回来?科林工作室将持续关注,您是否也经历过类似遭遇,欢迎大家踊跃留言。

编辑|查铁翔

审核| 叶双莲、张湉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