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海关关于东莞市广港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3号)

2022-02-24 20:56:1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2月23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东莞市广港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3号)。

深圳湾海关关于东莞市广港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3号)

东莞市广港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嘉威,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溪路239号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G910U;

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东莞市广港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P10港货车持534520221450046490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载货清单号1100413057328)。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第2项申报分光计(Xrite牌|500型)4盒,第3项申报分光计(GretagMacbeth牌|icplate型)1盒,第4项申报分光计(KonicaMinolta牌|CM-2500D型)1盒,第6项申报分光计(Xrite牌|Pro3型)1盒,实际进口均为旧分光计,以旧报新。上述实际进口旧分光计应报检,当事人未报检,被查获。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违反卫生检疫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相片、《查问笔录》、企业解释报告和其他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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