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02-24 03:31:44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5证券简称:ST贵人公告编号:2024-039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3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志华、苏志强:

2024年2月22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6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7号)。

2024年2月23日,ST贵人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晚,ST贵人发布澄清公告称,当日发表的上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志华、董事会秘书苏志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ST贵人、李志华、苏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我局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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