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过“积分清零”短信?你或已成为不法分子目标

2023-03-24 11:20: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年度台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积分清零是由头,换购套路要认清

——积分换购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消费者苏先生来电反映,他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表示他的1万多积分即将过期,里面还有一个网站地址:https://dh.maixcj.com/query.html。苏先生点开短信中的网址链接,里面是一个购物网站,提示有12860积分即将过期。苏先生便使用积分抵扣+现金,购买了许多家居用品,价格:900多元。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质量很差,想要退货退款却发现网页无退货界面、无联系方式,遂向椒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介入调查。工作人员发现:1.该链接点进去之后,首页显示:您的12860积分将在三天后过期清零,请尽快使用;2.商城里的商品都是以“积分+现金”换购的方式出售的。该购物网站整体页面比较粗糙。工作人员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了被诉方,经过耐心调解,被诉方最后与苏先生达成和解,产品寄回被诉方后给予办理退款处理。

【案例评析】

积分兑换礼品本是商家回馈顾客的活动,有时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设套欺骗消费者的一种伎俩。在本案中,其实只要仔细辨识一下短信就可以发现,运营商发送的短信与非运营商发送的短信有差异,其中较为明显的一点是运营商发送的短信有落款,短信链接中也是运营商官方网站;而涉嫌诱导消费的短信没有落款,短信链接的网页也很粗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作为网购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被诉方理应履行七日内退货规定,予以退货退款。

收到过“积分清零”短信?你或已成为不法分子目标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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