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涉嫌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行为 证监会:立案!

2024-03-24 20:06:43 - 大河财立方

控股股东涉嫌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行为 证监会:立案!

3月24日,中泰化学公告,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据中泰化学3月19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4日,中泰化学还披露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告披露,经查,中泰集团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中泰化学被责令改正

两任董事长董事长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披露,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洪欣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龚春华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两人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对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集团、王洪欣、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对于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的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的冯斌、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的刘洪、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的王海玲、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的彭江玲、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江军、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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