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自:襄阳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0日
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电子证照使用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和应用,保障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变更注销、共享应用、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依法制发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以数字方式存储和传输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等电子材料。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系统,是指由市、县两级统一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入库、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政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证单位,是指按照本单位本系统业务职责制作、发放相应电子证照并赋予效力的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统一。电子证照的制证签发、数据归集、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信息共享管理相关技术与业务标准规范。
(二)同等效力。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三)全量归集。电子证照应当与实体证照同步生成、发放,实时推送归集,有效期内的历史证照数据应归尽归。
(四)共享互认。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市域范围内各用证单位之间共享互认,市县两级自建业务系统应当与市电子证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五)优先使用。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电子证照的,应当优先使用,不得要求办事企业群众提供实体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安全可控。管理单位、制证单位、用证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电子证照安全可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和共享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发布更新电子证照目录责任清单,负责监督考核电子证照归集、应用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管理、共享应用的技术支撑和证照信息的安全保障,负责指导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历史证照及实时生成证照的归集,负责与国家、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开展证照共享和调用,负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所需相关基础平台的建设和改造。
第七条 各制证用证部门负责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电子证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应用电子证照,负责本部门证照类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维护和更新,负责证照模板制作及照面数据的实时录入、共享及疑义数据修复,负责历史纸质证照电子化采集和数据汇聚,负责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做好电子证照的印章采集和制证工作,并主动构建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三章制发与归集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市电子证照管理平台认领和维护本部门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等照面信息。根据“数据同源”的原则,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确保归集入电子证照库的数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且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一致。
第九条 根据“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制证单位负责对批量制成的本部门电子证照进行审核、签发、更新、注销、停用等工作。制证单位使用自建系统进行发证的,应采用接口方式与市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对接。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
第四章应用与服务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基础平台,通过接口在线服务的方式提供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支撑。
用证单位依职权合法合规应用电子证照,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应当经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授权后共享使用,且仅限于查询、调用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为促进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促进以“身份码”“企业码”为载体的扫码亮证用证模式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铺开,用证单位应主动谋划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持证主体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进行身份认证后,授权或委托他人使用其持有的电子证照。具体方式包括:授权用证,即持证主体主动授权,用证单位获得查验或调用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委托用证,即持证主体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段、办理特定事项代理使用。
公众可通过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可面向社会公示的电子证照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用证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应与市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系统共享服务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省发布和更新的可调用高频证照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所涉证照进行减材料免提交标记,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第十五条 持证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各政务部门应当先行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进行检索,凡可以获取到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如持证主体不选择使用电子证照而上传影印件的,政务部门审批时应主动通过调用电子证照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用证单位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核验的,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鄂汇办APP等出示电子证照,供工作人员扫码调取。
第十七条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向制证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证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八条 鼓励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九条 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以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同时应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便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五章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电子证照生成、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部署本市电子证照系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应用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市电子证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查询、调用电子证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制证单位、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对各级各部门电子证照目录编制、实时生成、归集共享、异议修复及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全市相关工作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维护电子证照目录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证照数据,以及无故不提供有效期内全量电子证照数据的;
(三)对存在问题的证照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复的;
(四)不经审核擅自对外提供证照信息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信息造成数据泄漏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管理应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