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来华人员洗钱风险管理系列之三:“外国人”的洗钱风险等级与分类

2024-04-24 07:45:04 - 市场资讯

汪灵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外国人”是一个范围非常广大的概念,既包括持有外国护照的自然人,也包括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非中国籍个人。

  就洗钱风险管理而言,“外国人”的洗钱风险显著高于中国人,不同国家“外国人”的洗钱风险程度不同。即使是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具体个体的洗钱风险也存在不小的差异。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从“客户特性”、“地域”、“业务、产品、服务”和“行业职业”这4个基本要素维度来综合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洗钱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客户划分为至少“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类别。

  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国人”的洗钱风险程度进行合理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差异化洗钱风险管理并不侵害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都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即“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金融服务中的“尊重”,核心是“不歧视”、“不差别对待”,即在服务能力允许的条件之下,为同类客户提供同等水平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要求金融机构无差别地对待所有类型的客户。正如一般的零售客户,不可能要求享受私人银行服务。

  由于客户风险天然地存在“高、中、低”不同程度的差异,金融机构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将客户依据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并依据其风险等级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并未侵犯客户的“受尊重权”,也符合“风险为本”的洗钱风险管理原则。

二、“外国人”洗钱风险显著高于“中国人”

  为什么说“外国人”的洗钱风险要比“中国人”明显高呢?主要是基于以下的原因:

1.“外国人”客户特性风险较高

  “客户特性”重点在考察客户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可获得程度。

  在“客户特性”风险维度评估中,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

  由于语言、文字和法律之间存在天然的隔阂,任何金融机构要想完全查验清楚“外国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和支持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个“外国人”客户,其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和支持性材料的内容越难以查验、信息准确越难核实,其洗钱风险程度就越高。

  由于识别“外国人”的难度比识别“中国人”显著要高,因此从“客户特性”角度而言,一般地“外国人”的洗钱风险要比“中国人”高。

2.“外国人”地域风险较高

  “外国人”的地域风险,我们将在下一个节中专门讨论。

3.“外国人”业务风险较高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洗钱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1)“外国人”与现金的关联程度较高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指出:“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具有较高风险。”

  开立账户的“外国人”,对于现金交易有较多的需求,如存取、兑换、取现。相应地,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2)境外发起交易的风险较高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认为:“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生活、旅行和工作都习惯于使用VPN,因此在进行账户操作时候,往往显示的境外IP或MAC地址。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判断交易到底是由“外国人”在国内发起,还是已经离开中国在境外发起。尤其实在账户内资金较多、账户交易比较频繁的情况下,更难以判断交易的合理性。

4.“外国人”行业职业风险较高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阐释:“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

  无论是持哪一种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都不可避免地与境内外各种人士和机构有千丝万楼的关系,不能排除其签证身份只是表面身份的可能。例如一个媒体记者,完全有可能搜索经济情报;一个商业,也可能为境外他人代持境内资产或权益。

三、如何看待“外国人”的地域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如前所述,不同国家“外国人”的洗钱风险程度不同。但我们不能简单武断地说,发达国家的洗钱风险就低于发展中国家,或亚洲国家的洗钱风险就肯定高于欧美国家。

  用哪一个标准去评判某一国家洗钱风险的高低才较为合理呢?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CPI)”?TradingEconomics的“国别腐败指数”?还是巴塞尔洗钱指数(BaselAMLIndex)?可能永远不会有一致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是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黑名单”和“灰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反洗钱局-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之下,不时发布FATF最新公布的“黑名单”和“灰名单”,并要求“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1.FATF的“黑名单”和“灰名单”

  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并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FATF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FATF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jurisdictionssubjecttoacallfor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underincreased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FATF “黑名单”和“灰名单”所指明的并不是具体的恐怖分子或洗钱,而是一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显然,并非所有来自这些“黑名单”和“灰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都是“恐怖分子”或“洗钱高风险分子”。

  如果仅因为国籍是“黑名单”或“灰名单”上国家,金融机构便不向其提供金融服务,这显然并不公平,更不用说一些被列入“灰名单”的国家还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国家,如南非是最早同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非洲国家。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则,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或限制中国金融机构向FATF“黑名单”或“灰名单”上国家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而将是否为这类组织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选择权交给金融机构来自行决定。

FATF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截至2024年02月)

名单种类

黑名单

灰名单

具体国家

朝鲜

伊朗

缅甸

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克罗地亚、刚果(金)、海地、牙买加、肯尼亚、马里、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菲律宾、塞内加尔、南非、南苏丹、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也门

2.来自FATF名单国家的客户洗钱风险较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要求,“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则认为,如果一个客户是来自于FAFT“黑名单”或“灰名单”国家,那么其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强化的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

  对于来自于FAT F“黑名单”或“灰名单”国家、被金融机构进行“强化的身份识别”的客户,将之归类为“高风险”或“中风险”,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测和交易限制,是符合“风险为本”原则的。

3.来自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风险较高

  开曼群岛(Cayman)、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Bermuda)、马恩岛(Man)等离岸中心,因其灵活的税制(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零)和可靠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受到了众多投资机构,尤其是信托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青睐。

  对于这一类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建议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合理理解,对于来自离岸金融中心的“外国人”,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体情况,将其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或“中风险”。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