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县河秀茶庄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四川毛峰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期)

2022-05-24 10:34:3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5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县河秀茶庄销售的1批次四川毛峰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期)。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县河秀茶庄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四川毛峰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泸县河秀茶庄销售的1批次四川毛峰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四川毛峰;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5-2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县河秀茶庄;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广西横县校椅花茶厂加工;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横县校椅镇北街;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向泸县河秀茶庄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购进0.8公斤,货值96元;销售0.8公斤,剩余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水胺硫磷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市监罚字〔2021〕406号)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云雾绿茶”2袋;

3、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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