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女博士报考协警”实为谎报学历 伪造学历、失信行为该如何判定

2022-05-24 16:24:48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近日,网传“清华博士”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协警岗位,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事件源于在一份《岳麓区2022年招聘警务协助人员报考岗位审核通过名单公告》中,一位张姓报考人员引发关注,显示其为女性,出生于1994年,学历为“博士”,特长一栏中标注为“清华大学”。

“清华女博士报考协警”实为谎报学历 伪造学历、失信行为该如何判定

5月24日,据长沙市岳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分局发布的核查通报显示,张某(女,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于2018年6月从山东一所二本学院本科毕业,一直梦想考入清华大学读硕士、博士。近年,张某经常臆想在清华大学读博士,并在多地民营企业求职时谎称学历,均以“清华大学博士毕业”填报学历学位。今年5月,张某在网上报名参加岳麓区警务协助人员招聘时,再次以“清华大学博士”填报。

一时间,张某编造“清华博士”身份的话题迅速冲上热搜。也有网友提出,张某此举是否算是伪造假学历假文凭?又能否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对于这些疑问,记者从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处了解到,看待此事,应该先张某在网络报名时是否提交了相应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林小明律师说,就“清华博士报名参加长沙市岳麓区协警岗位”一事,若清华大学“没有查找到与之匹配的学生信息”的回应属实,那么可以证明张某并非清华大学的学生,但需要指出,如果张某没有提交而仅自称或者填写其属于清华大学在读博士,则其带有一定欺诈性,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如果张某在网络报名时,提交了诸如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等证件,则其或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至少属于持有和使用伪造的学位证或毕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过《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由此,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则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管理体系,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教育公平,维护广大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学历,学历认证中心制定了“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失信行为名单”制度,其中明确提到,以骗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如证书式样、身份证件、档案材料、证明文件等与该学历相关材料)或不实信息(如伪造日期、公章、签名等)的不正当行为,经核实后,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制售假学历、学位证明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明确规定对持有和使用假文凭者的制裁惩罚措施。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理,张某持有、使用伪造的毕业证或学位证,还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若能证明其参与或者伪造了毕业证或学位证,则应属刑法规制及处罚的范畴,因此,到底应该如何处置,还有待进一步查清事实情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