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决拆除两道“围墙”

2022-05-24 15:00:44 - 市场资讯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的重要依托,也是扩大内需、建设强大内需体系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王小广教授在《国家治理》周刊撰文指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障碍不外两类,一类是市场本身的障碍,主要是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问题,另一类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重点围绕“统一性”做文章,坚决拆除市场自身发展不规范和政府过度干预这两道“围墙”。

王小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决拆除两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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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从战略上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的重要依托,也是扩大内需、建设强大内需体系的重要举措。从行业和企业发展上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通过破除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达到降低流通成本和制度成本的目的,促进产业升级、壮大创新动能、提高产品质量,形成市场强、产业强、企业强的发展优势。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面临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也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诸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垄断等等。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决拆除市场自身发展不规范和政府过度干预这两道“围墙”。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大国崛起的必由之路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经济大国强盛的必由之路。回顾欧美各国发展史,在成为经济强国的过程中,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是其重要根基和条件。有专家指出,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尚未形成统一贸易模式。当时美国的焦点问题在于南方农场主支持“出口原材料,进口工业品”的自由贸易模式,而北方企业家则倡导“国内原材料加工再出口,对进口工业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护模式,最后通过形成统一国内大市场达成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欧洲的率先发达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也是在强大的内部统一市场基础上,利用国际市场及全球产业链,创造出强大的产业竞争力和高品质的生活。可以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迈向经济强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关键一步。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未来将分两步走,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和重要抓手,将全面提升供给端的创新能力与竞争力,以及需求端的消费能力,为我国经济现代化提供强大的供给支撑和需求动能。具体来说: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为发展制造强国和消费强国扫清各种经济循环方面的障碍。制造强国和消费强国,一个代表着供给的高质量发展,一个代表需求的高质量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消费强国,必须着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是打通国内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形成国民经济循环的基础,就像人体的血管和血液一样,一个大的统一市场就是一个大的循环。只有畅通高效的市场循环和规模扩张,才能实现市场效率提升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等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也只有市场统一了、做大做强了、有序规范了,才能实现总体交易成本的下降,才能为制造业升级和消费升级提供强大的推动力。简单来说,统一大市场由大转强的过程,也是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的优势的过程。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产业升级的重要动力。建立了强大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便能引导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使创新要素更加有序、更加合理地聚集,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以及产业链的现代化;可以从最终需求和生产要素上有效支撑产业升级和企业竞争力提升,形成产业与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基础,从而更好地把握住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在日益严峻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有助于更好地连接国内和国际市场,促进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有序、安全、快捷地流动,为我国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依托,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在国际竞争和合作中塑造更多新优势。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释放巨大的市场需求潜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直接的效应就是释放出我国巨大的消费潜能,形成强大的需求动力,支撑经济长期高质量发展。在经济现代化中,消费现代化体现了人们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因而是经济现代化的根本。凭借超大规模人口优势和市场优势,可循序推进消费现代化,加快跻身消费强国前列,具体可按照如下规划推进:第一步,在“十四五”期间大幅缩小我国与美国的消费总量差距,将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仅相当于美国的30%左右提高到50%,同时将我国的消费率提高到60%左右。第二步,到2030—2035年使我国最终消费总量与GDP总量同步超过美国,此时,消费率应达到65%左右。第三步,2040—2050年使我国消费总量稳居世界第一,且消费结构日益高级化,消费不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而且成为世界超级引擎。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许多体制机制障碍,并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特征是统一性,只有市场统一有序,市场的规模效应和竞争力才会有效体现。而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之所以远未有效发挥,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问题比较严重,市场化改革还未最终完成,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宏观环境还不完善,存在大量限制市场做大做强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

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长期存在,导致市场交易成本持续偏高,阻碍了各类大市场的规模扩张和升级。区域竞争是促进我国经济高增长的重要机制,但这种发展方式也有一个明显弊端,即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导致重复投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当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等方面不时出现过度竞争问题时,无疑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造成明显阻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尚不突出,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市场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影响会愈发突出,倘若全国统一大市场发育滞后,就会抑制需求增长与升级,从而抑制供给升级。新能源汽车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国家优惠政策退出后,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继续保持自身竞争力,不仅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刻意扶植本地品牌,更有甚者,还设置隐性壁垒,以技术和标准限制产业准入和退出,变相打压外地品牌,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基础制度不完善和不统一,既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也阻碍了市场规模的扩张和升级。一方面,各类市场扩张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突出的抑制良性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严重挤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垄断行为,以及上游资源品生产产业的垄断等,极易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的严重扭曲。而不正当竞争,常常表现为假冒伪劣、欺诈以及低价倾销等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破坏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若不加以规范,势必形成“劣品驱逐良品”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基础制度不完善和不统一,导致制度性交易成本严重偏高,阻碍市场做大做强。主要包括:产权保护执法司法不严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健全等;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不统一,落实“全国一张清单”不到位,负面清单统一性不够;公平竞争制度有待完善,对各类市场主体仍存在不少隐性歧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健全,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等。

要素与资源市场化改革滞后,制约了相关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比如土地要素缺乏二级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其背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性,资本市场不发达不规范,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尚未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缺失,数据要素市场处于发育初期,能源市场单边垄断问题突出,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这些发展与改革滞后问题不解决,各类重要大市场(统一的要素与资源大市场、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的消费大市场等)就难以做大做强。

高标准市场设施尚未建成,导致供给流通成本与信用成本居高不下。主要表现为现代物流体系不够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不发达,交易平台亟需升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体系不完善等。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还要有效破除认识上的一些误区,聚焦关键难点问题,因势利导、有序突破。

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被动依靠行政命令,而是要突出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重点围绕“统一性”做文章。《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强调,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由市场体系演化而来,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强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起初强调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到作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选择,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对市场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统一性”是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要求,目的是实现跨区域的互联互通,而非各自为政、画地为牢。在实际建设中,必须着力实现“四个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的统一、商品和服务市场的高水平统一和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

二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而是呼唤市场化升级、市场竞争高级化。强大市场的形成一般都会经历不充分竞争—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垄断竞争的过程。可以说,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或强大市场的高级形态,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体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而是反对坏垄断,即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的垄断,同时呼唤市场化升级、市场竞争高级化。从微观经济角度讲,甚至应该鼓励建立有效的竞争垄断制度,促进大企业间的有效竞争、市场的规模化和一体化等。这是因为垄断竞争或合理规制下的市场垄断能带来明显的正外部效应,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形成的垄断,它的特点是保护期限的约束,但同时并不限制竞争,反而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创新上开展竞争。

三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等方面的阻力不可小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阻力是巨大的。这些阻力并不一定来自我们通常以为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等。相反,阻力可能主要来自发达地区、强势产业、社会强势群体等。就地方保护而言,显性保护反而比较容易取缔,隐性保护则难以识别和根除。就开放而言,有人担心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能意味着不再重视对外开放,甚至会走内卷化的贸易保护之路。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战略选择,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因此不是太大的问题。相反,对内开放面临更多难题,不仅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利益,而且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形式多变、隐蔽性强。

四是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而建立公平竞争制度,不仅要看法律制度对竞争机制的保护是否有力,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体系。当前反垄断固然很重要,但更大的难题是不公平竞争问题,任其发展下去,会导致严重的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问题,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而且必须建立高度发达的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合理合法规制。此次颁布的《意见》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的三个市场基础制度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市场基础制度——社会信用制度,或许就是基于时下社会信用问题的考量。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最关键是要拆除两道“围墙”

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障碍不外两类,一类是市场本身的障碍,主要是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问题,另一类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问题。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必须坚决拆除市场自身发展不规范和政府过度干预这两道“围墙”:

严格规范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拆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围墙”

一方面,完善反垄断立法与严格执法,坚决抑制产生明显负效应的垄断行为。健全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的重点是完善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当前最紧迫的是规范平台经济行为,抑制平台龙头企业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产业链上弱势群体利益的恶性垄断。

另一方面,依法整顿和规范不公平竞争行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都要做到在法律上和政策上一视同仁、标准统一,坚决防止搞所有制歧视、地区歧视以及大小市场主体歧视等。为此,必须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严厉规制和打击假冒伪劣、低价倾销、操纵市场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整治,优化完善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同时,坚持“立、改、废”多管齐下,改革完善信用制度。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使其对信用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如完善破产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完善代理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交易透明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打破信用信息的分离格局,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对失信者予以重罚,提高违法失信的成本,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一次失信,处处受限”威慑力。

最大程度减少各类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拆除地方保护的“围墙”

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合理竞争。继续转变各级政府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监管能力,优化公共服务职能,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坚决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是规范地方竞争行为,加快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力戒地方搞“小而全”的小循环。全面清理在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等方面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性质的各类扶持政策,对拟出台的新政策既要完善听证公示制度,又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坚决抑制招标投标中的地方保护行为。持续清理地方在招标采购方面存在的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各种规则和政策,对各种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制度规章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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