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小区玩耍滑倒被玻璃划伤 物业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2024-05-24 11:01:58 -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11岁男孩在小区玩耍时滑倒,不慎被公示栏破损的玻璃划伤双手,经送医手术治疗后,家长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各项赔偿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5月23日,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妥静介绍,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90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无法律依据,所以未能支持。”妥静提醒说,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事发数月前的一天,11岁的浩浩放学后回到小区并未立即上楼回家,而是在楼下玩耍。没想到,由于地面湿滑,浩浩突然摔倒撞向旁边的公示栏上,双手不慎被公示栏中破损的玻璃划伤。

浩浩疼得大声呼救,看到浩浩双手流血,旁边的群众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浩浩被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神经浅支断裂,右侧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断裂,双手开放性损伤等,浩浩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浩浩母亲几次找物业协商赔偿均无果,只得将其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放置的公示栏中的玻璃破损没有及时更换,导致我孩子受伤严重。”浩浩的母亲认为,双手进行过手术会影响孩子将来考军校等,因此她除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还要求对方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的物业公司则表示,浩浩受伤是其不慎摔倒并磕碰玻璃所致,属于意外。因此和物业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其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应尽到及时检查、维修、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妥善维修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破损公示牌、清洁服务区域内地面的义务,致使浩浩不慎摔倒被破损公示栏玻璃划伤,对浩浩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浩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其在小区玩耍时,家长应予看护,但其监护人未注意孩子安全,因此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大小,被告物业公司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原告浩浩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最后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应尽到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义务

未成年人家长也要注意履行监护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进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对于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及事故隐患区域更要重点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记录存档,以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妥静说,另外,家长也应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也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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