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对一企业未按规定自行监测免罚

2024-05-24 14:00:0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2024年1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化学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环保台账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延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6月根据排污许可证记载的自行监测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其中明确废水排放口中pH、悬浮物、急性毒性、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总氰化物等指标手工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2023年11月20日,该公司委托某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时,未对废水总排口总氰化物、急性毒性等2项指标进行检测。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024年1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1月16日,该公司委托另一检测认证公司对总氰化物、急性毒性指标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低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按照《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实施清单细则,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既体现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该公司由于企业专业局限性和监测公司资质审查等问题,导致该公司未对急性毒性、总氰化物等2项指标监测进行监测。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该公司迅速委托另一家检测认证公司对总氰化物、急性毒性等9项指标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均低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鉴于该公司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调查且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可以首违不罚:(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最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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