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案件里的小人物
▌黄西蒙
元朝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元英宗颁布《大元通制》,是为国家的正式法典。此书包括二千五百三十九条法律,涵盖方方面面,其中条格部分(条格即法律条文),就是《通制条格》。它原先有八十八卷,经过后世战乱,至今仅存二十多卷。
《通制条格》里有个刘乖乖的判例,让人印象深刻。《通制条格·卷第三》记载:
大德四年十月,中书省河南行省咨:李百家奴告,定到刘换住妹刘乖乖与弟李五儿为妻,下讫钞绢钗镮,五儿身故,李四十系一父母所生小叔。虽有妻室,即系应继之人。礼部议得:刘乖乖虽是定婚,未曾过门,其李四十已有妻室,二者俱难收继。令刘乖乖别行改嫁相应。都省准拟。
讲的是元成宗大德年间,有个叫李百的人,他豢养的家奴向官府状告,李百的弟弟李五儿,与一个名叫刘乖乖的女孩已经订婚了,连绫罗绸缎、聘礼都已经给了,不料李五儿突然死了。按照蒙古过去“收嫂”的风俗,李五儿的同胞兄弟李四十,可以接着娶刘乖乖为妻。但到了大德年间,元朝的汉化程度比蒙古帝国时期高多了,儒家文化也冲击着蒙古的旧风俗,很多人觉得李四十娶李五儿的遗孀,在伦理上说不过去。经过官府裁定,让刘乖乖改嫁他人,不必守寡,更不能嫁给亡夫的兄弟。至于具体原因,则主要是两点考虑:刘乖乖还没过门,严格来说不算已婚女性;再者,李四十已经有老婆了,再找一个,也不太合适。
从此案中,能看出元朝很多平民百姓的名字为数字,如四十、五儿,而许多女孩子的小名、昵称,则与今日一样可爱,如乖乖,大概就是今天宝宝的意思。
《通制条格·卷第四》里还有个争家产的案例:
至元三十一年十月,中书省礼部呈:大都路申,卢提举妾阿张告争家财。检会旧例: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以此参详,卢提举元抛事产,依例,妻之子卢山驴四分,妾之子卢顽驴、卢吉祥各三分。都省准呈。
这条讲的是一个姓卢的提举(提举为古代官职名,地方主管之义),家里有个叫阿张的小妾向官府申告家产争议。大概是家人内部关于如何分割家产,实在达不成统一意见,只能上报衙门请求裁定。按照法律规定,卢提举的田产和财务,正妻所生的儿子能拿到四成,而小妾生的儿子能拿到三成,还有一成,由奴婢之子去拿。可见,当时一个男人的妻妾和奴婢,都对家产有一定的参与权,只是根据身份等级不同,拿到的家产各不相同。
这位卢提举的儿子们的名字,也颇有时代特色,嫡子名为卢山驴,庶子名叫卢顽驴,听起来十分不雅。其实在元代,名字里带“驴”的大人物也不少,比如有进士和户部尚书就叫丑驴。或许因“驴”字不太文雅,有人改写为“闾”,其实丑驴、丑闾是一个意思。这种蒙古人的起名习惯也影响了汉人,卢山驴、卢顽驴在正史上没留下丝毫足迹,但在当时应该是生活还比较优渥的老百姓。卢提举的小儿子卢吉祥,名字倒是“正常”多了,却地位最低,分到的家产最少。
《通制条格·卷第十七》里有个因封建贞烈观念而死的女性的案子,记载曰:
皇庆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奏:“大宁路管辖的高州玉甃寨赵哇儿小名的妇人,年二十岁,他男儿病重呵,与夫同亡,么道说誓来。在后他的男儿没了呵,那妇人教做了大棺子自缢死了,和他男儿一个棺子里埋葬了有。妇人每似这般殁了男儿,贞烈与夫同死的上头,合除免杂泛,旌表门闾。”么道辽阳省官人每备本处廉访司文字,俺根底与将文书来。俺商量来,他每说的是有。奏呵,奉圣旨:是好勾当有。止免杂泛呵,轻有。本户的差役也除免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元朝的奏章乃至圣旨里,都有不少文白混杂的情况,这从侧面说明,当时不少官吏的文书水平不高,官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堪忧。奏章里出现的地名——大宁路管辖的高州玉甃寨,仅在古籍里出现过一次。大宁路,是元朝辽阳行省下辖的行政区,大概相当于今天的地级市,而高州的位置,大概位于今天内蒙古赤峰的敖汉旗附近。高州,相当于今天的县,玉甃寨应当就是村镇之名了,具体位置完全不可考了。这一案讲的是在玉甃寨这个地方,有个叫赵哇儿的二十岁女子,丈夫得了重病,临死之前,很担心她的未来。赵哇儿却不肯独生,非要随丈夫一同去死。丈夫病死后,赵哇儿果真自缢身亡,家人将他们放到一口棺材里安葬。此事感动了官府,便表彰赵哇儿为烈女,还为其家人免去赋税。
此事后来被记载于《新元史·列女传》相关部分,记述者对这个故事做了一些简化。《新元史·卷二百四十四》有言:“赵氏,名哇儿,大宁人,年二十。夫萧氏病剧,谓哇儿曰:‘我死,汝年少,若之何?’哇儿曰:‘君幸自宽,脱有不讳,妾不独生,必从君地下。’遂命匠制巨棺。夫殁,即自经死,家人同棺葬焉。”赵哇儿,在古代的伦理标准里,就是个纯粹的贞洁烈女。而从今天的观念来看,则有愚昧之处,但像她这样的女子在古代并不少见。
书中还记载了一个杨马儿的案例,他竟然在地主田里挖出宝贝。《通制条格·卷第二十八》有记:
元贞元年闰四月,中书省刑部呈:大都路杨马儿告,于梁大地内与杨黑厮跑土作耍,马儿跑出青磁罐一个,于内不知何物,令杨黑厮坐,罐上盖砖看守。马儿唤到母阿张将罐跑出,觑得有银四定,银盏一个,私下不敢隐藏。本部议得:杨马儿于梁大地内跑出课银四定,银盏儿一个,拟合依例与地主梁大中分。缘杨黑厮曾经看守,量与本人银十两,余数杨马儿与地主两停分张。都省准拟。
此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杨马儿、梁大、杨黑厮都属于挖到宝贝的利益方。按照法律规定,银锭和银盏都是梁大的土地里挖出来的,肯定要分给梁大一部分,剩下的就归杨马儿。但是,如果没有杨黑厮一起与他玩耍,以及看守和维护安全,估计宝物早就不翼而飞了,因此,银子的一部分应该分给杨黑厮。这起判例,说明元朝法律在具体执行中,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对于今人而言,《通制条格》虽是法律典章,读来却毫不乏味,因为它记录了不少法律案件,且涉及大量不见于史书的民间事件,具有极高的阅读价值。而且,其中有不少奇人奇案,讲述了元朝一些民间小人物的故事,读来也很有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