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裁定展期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的正确姿势

2024-05-24 22:30:26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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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相关规定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订)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4号)

3.《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32号)

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有关实施事项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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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裁定展期解读

预裁定可以提升进出口贸易可预期性

预裁定展期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的正确姿势

我国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预裁定制度,包括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海关事务。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预裁定展期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的正确姿势

预裁定展期政策实施前后对比

预裁定展期措施实施前:由于“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在《预裁定决定书》失效后,原申请人需准备申请材料重新提出预裁定申请。

痛点:如何持续延展预裁定决定的效力

政策红利

预裁定展期措施实施后:

(1)有效期持续延展

预裁定展期申请审核通过后,海关会制发一份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新的《预裁定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2)申请手续简化

原申请人仅需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无需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明确展期申请窗口期

原申请人应当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2)申请渠道

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

以商品归类预裁定展期为例:

符合预裁定展期申请条件的归类预裁定可在“归类预裁定决定书查询”界面点击“展期申请”提交预裁定展期申请。

预裁定展期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的正确姿势

预裁定展期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

举例: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商品进行了升级换代,品名不变,结构和功能有差别。由于展期申请所涉的相关商品信息与原《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不同,不能申请展期。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应就升级后产品重新申请预裁定。

(2)以下四种情形,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涉及的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02

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

试点前: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试点后: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也可提出预裁定申请。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扩展了预裁定申请人的范围,有利于提升境外企业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从而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货物贸易的便利开展。

境外申请人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

以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为例:

预裁定展期和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的正确姿势

(1)境外申请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副本;

(2)境外申请人与申请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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