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下迷药”行为?最高检:以性关系为目的可追诉强奸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林平
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从严惩处。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案例涉及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特别是“下迷药”等违法犯罪。其中,浙江一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曾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进行了追诉。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上是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逆势上涨,值得我们高度警惕。”黄卫平直言,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伪装性强,交易价格比较低,对青少年诱惑大,有吸食人群年轻化、在特定场所聚集等特点。同时,新型毒品的麻醉、兴奋等作用,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强奸、抢劫等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黄卫平表示,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批案例对此类案件办理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是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三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着重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尤其要重视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和恢复、检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四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办案中要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