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超出定价收电费 租户索退费能否获支持

2024-06-24 06:30:27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凌伟东吴腾睿)出租人将供电成本、损耗计入电价,超出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多收的部分电费是否要返还?南宁某木业公司向租户黄某某收取的电费,比交给电网公司的多了一半。黄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木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电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木业公司将符合用地性质的土地整体出租给多家商户。租户们在土地上建起简易厂房,用于木材加工。租户黄某某的租期从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木业公司按1.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黄某某收取电费共计182673元。但黄某某了解到,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木业公司按0.6478至0.7008元/千瓦时不等的标准向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支付场地电费。

2022年11月7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租户举报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查明由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向终端租户即黄某某等人直接供电并收取电费,而是由木业公司对租户进行二次转供电并收取电费,电费按照各商户电表计量乘以单价计算,按照0.8~1.5元/千瓦时的单价向用户收取电费。

随后,黄某某以木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超出国家电力部门单价多收电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木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电费。

木业公司表示,场地需要架设供电设备才能向租户供电,向租户多收取的费用就是架设高压电线及3台高压变压器,以及场内管理人员的工资、每年供电维护费2321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木业公司与黄某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电费按供电局规定加上场内损耗平均数,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某均按照1.5元/千瓦时的标准支付电费,供电部门供电大概单价黄某某应是清楚的。黄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对电费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长期履行。但之后黄某某又否定之前的意思,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返还超出供电部门标准的部分电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