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回家后坠亡 共饮人要担责吗?

2024-06-24 06:30:28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青福捷)莫某智与他人饮酒后骑车回到出租屋,半夜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在兰某红家中聚餐,其间大家都喝了酒。聚餐时间从当天19时40分到22时30分前后。聚餐后莫某智骑电动自行车离开。15分钟后,莫某智回到距离兰某红居住地约3公里的出租屋休息。

23时50分左右,莫某智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莫某智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5名共同饮酒人以及出租屋房东黄某森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其他5人与莫某智作为共同饮酒人,互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不作为注意义务和作为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饮酒过程中不对共饮者进行劝酒、拼酒、灌酒等,以及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对共饮者进行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等。

本案中,莫某智的父母没能证明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莫某智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莫某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饮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饮酒过量,自身有重大过错。聚餐结束后,结合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莫某智骑行电动自行车约15分钟返回其出租房,并已经返回五楼房间,因此其没有失去对身体、意识的控制能力。当其返回租住房房间内时,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已经终止。其回房后再度出门发生坠亡,共同饮酒的被告不能预见,因此共同饮酒的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方面综合评判,驳回原告对共饮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东黄某森按过错比例向原告莫某智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法官说法】

莫某智安全到达出租屋后,在外出过程中坠楼身亡,并非各位共同饮酒人可以预见的结果,与各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护送、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虽事后公安部门对莫某智检验确定其为醉酒状态,但莫某智离席回家时,言行举止等方面均未展现为醉酒状态,仍能以正常、合理的时间返回住所。对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莫某智,不应过分苛求其他共同饮酒人对莫某智作出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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