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在自用车位安装充电桩业主状告物业胜诉

2024-06-24 07:25:43 - 辽沈晚报

本报讯记者康科峰报道李某甲、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剩余年限为开发商赠送,使用年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证年限。

李某甲、李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车位安装充电桩,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须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导致其无法申请安装。

李某甲、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李某甲、李某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手续。

本案也是沈阳地区首例法院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书的案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基于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权申请在其车位地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根据案涉《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案涉车位租赁期为20年,使用期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证年限,剩余年限为开发商赠送,可见业主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其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产权单位明确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反对上诉人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此拒绝缺乏依据。

业主因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系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即使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根据规范文件及合同的概括约定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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