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上海法院发布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新规

2024-06-24 14:10:23 - 上海发布

上海高院介绍,为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效实施,提升新类型仲裁司法案件办理的程序规范和适法统一,今天(6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规定自2024年6月24日起实施。详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为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涉仲裁司法案件办理的程序规范和适法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三特定”临时仲裁指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的临时仲裁;本规定所称“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指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登记和备案在本市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的仲裁。

二、本规定所称涉仲裁司法案件包括: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四)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案件;

(五)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支持调查取证案件。

三、针对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情形,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指定由下列法院管辖:

(一)属于金融民商事纠纷的,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二)属于海事海商及其他民商事纠纷的,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发现存在涉及“三特定”临时仲裁、“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或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主管异议的,由受诉法院审查处理。

五、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的,参照本规定的“三特定”临时仲裁确定管辖法院。

六、本规定自2024年6月24日起实施。

资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熊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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