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桩环境污染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何都出庭了?

2024-06-24 18:05:0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审查并起诉的毛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平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戴真担任审判长,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锋出庭支持公诉。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相关人员、师生代表共70余人到庭观摩。

今年1月初,平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萧江镇法雨寺周边开展夜间巡逻时,闻到一股类似金属表面处理的气味,根据经验判断,附近可能存在非法烂板加工点。

通过对周边进行走访排查,执法人员在一处砖房锁定正在进行烂板加工的工人,地面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房屋西侧的菜地积水池,而该积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

平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控制了当事人毛某某并进行调查,同时将线索告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平阳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经调查,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毛某某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萧江镇一房屋内设立烂板加工场地,擅自进行烂板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至后门西侧的菜地(农用地)。

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西侧菜地积水池、烂板槽,清洗槽、电镀池分别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该加工场菜地积水池总铬、总镍、总铜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指标的60.2倍、48.7倍、8.12倍,造成案涉农用地土壤中重金属总铬、镍等指标远远超出基线水平,严重污染环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环境犯罪。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亦无意见。该案当庭宣判,判决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72万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本案联合执法,期间流程明晰,分工明确,有效固定证据,‘两法’衔接顺畅,形成了有力震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罪的决心和力度,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的有效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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